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最新的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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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一览表罪名情节数额(万元)刑期附加刑受贿罪相关数量标准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他较重情节(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权谋私的近义词是什么

以权谋私的近义词:贪赃枉法、营私舞弊、巧取豪夺 。

以权谋私满足相关条件的,构成犯罪,可能涉及受贿罪。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受贿罪立案标准是: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多次索贿的,或者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其他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

1、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法定其他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2024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

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是法律所禁止的,收受贿赂要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关于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我整理了关于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一览表

罪名情节数额(万元)刑期附加刑

受贿罪相关数量标准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其他较重情节(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同以上(一)至(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包括死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以上(一)至(五)

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受贿罪相关情节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他情节(一)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三)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五)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死刑适用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酌定情节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赃物处理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综合上面的介绍,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受贿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方面。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如果是过失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个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受贿罪没有数额标准,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满足这些情况就属于受贿罪,就可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一、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为了弄清楚这一种犯罪,我先从贿赂说起。

1、贿赂

贿赂是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不仅对于认定受贿罪,而且对于认定受贿罪与介绍受贿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贿赂,也就无所谓贿赂罪,所以确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是认定贿赂罪的关键之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二是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三是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认为凡是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物质或者非物质的,财产或者非财产性的利益,均视为贿赂。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分析,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即采用第一种观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的范围有扩大之势,值得关注。

在基本定位于“财物”的固有意义的基础上,对贿赂罪中的“财物”大致下这样一个定义,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以及能够进行交换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或者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2、贿赂中“财物”的三种类型。

根据上面贿赂中“财物”的定义,可有以下三种类型。

(1)金钱

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对于金钱能够成为贿赂,自然毫开疑问,具体而言,金钱属于“财”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这种情形的应对“行贿人”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2)物

这里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具有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并且这种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测量的。有形性不等于固定性,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同样是一种物,比如:电、煤气、暧气等都属于刑法中“物”的范畴,自然属于贿赂中“物”的范畴。如果行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暧气等,如果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二是具有可交换性。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能够现实地可以支配控制为基础的。对于不能进行支配控制的东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属于刑法中的“物”。三是具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能够通过它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将前两类作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对于可以行使物质利益的请求权的凭证,因为在民法理论上,这类凭证是不属于“物”的范畴的,对此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实际上从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交易形式本身就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而就现实而言,易货贸易这种形式已经被现代交易方式抛弃,而钱货交易形式也逐渐发生变化,一是现金交易的逐渐减少,代之以票据交易、记账交易等形式;二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的资金的划转开始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比如现在正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形式。从将来的发展来看,传统的交易形式会慢慢的让位于新兴的交易形式。在犯罪领域同样的变化是同步的。对于“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的范围,也应当加以限制。对此可以归纳为以下特征:

第一,这种凭证可以证明存在一定的权利,而是一种请求权,具体可以包括:A证明存在物权的凭证,是指通过该凭证可以获得一样的“物”,至于“物”的范围与前述界定是一致的。比如,提单、仓单都属于物权凭证,通过它就可以获得单据上所记载内容的“物”,如果行为人接受他人提供的物权凭证,属于贿赂中“财物”的范畴,例如,行为人接受他人行贿的汽车,但直接收到的是一张货单,可以凭借这一单据到某仓库去取货,这里货单就是物权凭证。一些商业单位发放的购物券也属于这一范畴,因为持有购物券的人可以直接向这些单位购买商品,而不必再行支付现金或支票。B证明存在物权的凭证,是指能够基于该凭证要求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既可以是要求他人提供的一定的“物”,也可以是要求他人提供的一定的服务。债券凭证,比较典型的是债券,如国库券,公司、企业债券。从现实上看,具有这种性质的凭证主要有: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金融票据、信用卡、银行存单。C、证明存在一定股权的凭证。股权既有物权的性质,又有债权的性质,也可以说它既不属于股权又不属于债权,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享有一定的股权实际上就因此享有了一定的物质利益的收益权,股权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股权证。D、证明存在一定期权的凭证。期权凭证是指通过该凭证在未来可以享受一定的物质利益。

第二、这种凭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所谓物质利益,是指这种利益属性是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是以有刑载体为介质的,可以用金钱来进行测量的利益。这种物质利益在由某一个体享有时,一般会同时满足他的精神需要,物质利益是可以有归属的,而精神利益只是对实际享有人而言是有意义的,不具有归属性,这里要区分,某一物品所代表的物质利益与它实现的是一种精神需求的关系。比如,一张音乐唱碟,它直接代表的是一种物质利益,而它的使用价值却是使人们享受精神的愉悦,在认定犯罪中,考察它的物质利益属性是重要的,而是否具有精神利益的属性是不重要的,当然它所具有的精神利益的属性可能是形成它的使用价值的因素。由此推而广之,对于记载一定债权的凭证,当这一债权的内容是一定的服务(行为)时,是否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财务”的范畴,也应当以此判断标准,就是如果具有物质利益的属性,就应当归入“财物”范畴,反之,仅仅具有精神利益的,则不能属于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畴。比如,为出国旅游接受他人提供的飞机票,就属于受贿行为,就飞机票而言,它所表明的是一种具有服务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这种服务所提供的利益性质是一种物质利益。

第三,这种凭证具有可交换性。也就是说,这种凭证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移,而只有持有人才能够根据该凭证所记载的内容要求一定的物质利益。正如前面谈到,这种凭证具有“物之替代”的作用,因而这种凭证的可交换性就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从一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人手中,另一方面持有人可以就该凭证享受一定的物质利益。可交换性并不表明它有流通性,就是说一般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作为流通的,而最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移转。

第四,这种凭证的载体既可以是书面或者其他物质形式,也可以只是一种符号,对于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物质形式记载的凭证,一般比较好理解,而对于以符号为载体的凭证则不易理解。这实际上是随着新的交易方式出现而逐渐出现的。比如电话卡,持有人可以根据上面记载的数字来进行通话,其与电信部门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不是电话卡本身,而是电话卡上记载的数字符号。通话人只有正确地使用了这组符号才能享受通话服务,而电信部门也必须提供这种服务。将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会越来越多地使用这种形式,也就是一组符号就可以代表一定物质利益的享有权,换句话说,这一物质利益是由一组符号来证明,来实现的。

3、受贿罪的立法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存在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52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是将受贿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加以规定的,强索他人贿物和收受贿赂都包括在贪污罪的概念之中,没有独立的受贿罪。1979年《刑法》首次在立法上将受贿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从而形成了关于贿赂罪的罪名体系。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受贿罪。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简单描述,反映了当时简明扼要这样一种立法思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启动,现实生活中的受贿犯罪逐渐增加。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补充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规定反映了在受贿罪立法上的某些变化,首先是对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不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变化反映出立法者通过扩大受贿罪的范围以适应惩治受贿罪的立法意图。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设立了商业受贿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受贿罪的范围。根据《决定》第9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商业受贿罪。而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这样,就把1988年《补充规定》中受贿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修订中,承受了上述规定,分别设立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使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更加完善。

二、受贿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款规定已经给国家工作人员空间上划空了一个范围,即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刑法上受贿罪主体的主要部分。

2、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并非国家机关人员,而是在定罪量刑时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的人员。《刑法》第93条第二款又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几种人员难以界定。下面分别论述。

(1)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其特点在于:其所在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且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不是在上述单位。而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从事管理活动,则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而且,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的人员,还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的,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如果虽然在上述单位工作,但并非从事公务活动,而是从事劳务的,仍然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的特点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从其所从事活动的所在单位来看,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之所以这类人员能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因为他们是受委派去上述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这里的委派,主要是指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这里也包括有的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种委派关系来看,其权力来源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指出,这些受委派的人员,在委派之前,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上述单位人员而从社会上招聘的。同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后,既可能直接任职,也可能被上述单位聘任,这些都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最后,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必须是从事公务。如果虽是受委派,但并非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同样也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因此,在上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委派从事公务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其他人员则只能成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在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应当注意将委派与委托加以区分,委派是委任、派遣,而委托则是基于信任或者其他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997年《刑法》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能构成贪污罪,这就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这是刑法的一种特别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3)关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里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刑法的一种兜底性规定,防止有所遗漏。在刑法理论上,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解释,不得任意地把有关人员解释进来。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是否可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关于这个问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A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B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C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D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E 代征代徼税款;F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一立法解释,采纳了上述折衷说,区分是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以确定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该立法解释只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人员作了规定,而未涉及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是一个缺憾

在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比较麻烦,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知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在主观上缺乏共同故意,而客观上起了帮助作用的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于该家属应单独构成受贿罪。否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是:第一,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其家属如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不具备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通过第三者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其行为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必须以本人的职务为基础,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也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应当肯定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严格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出发,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是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的,只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当然对此也应排除一种特例,即当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本人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同时又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特殊关系,那么该家属就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实际上在这种情形下家属身份是不重要的事实,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

三、受贿罪的两种形式

根据受贿人取得贿赂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受贿罪区别为收受型贿罪和索取型受贿罪。

收受型贿罪是指行贿人主动交付财物而受贿人被动接收财物的行为,索取型受贿罪是指行贿人在受贿人的主动索取之下被迫向受贿人交付财物,是受贿人主动收受的行为。二者相比,显然后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前者。对此,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对索取型受贿罪的从重处罚,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就规定对于“挟势乞索”、“恐揭受赇”等方式索取财物的,在处刑上重于一般受贿罪。这说明区分索取型受贿罪与收受型贿罪对于受贿罪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1、收受型受贿罪

收受型受贿罪是受贿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与索取型受贿罪相比,收受是被动接收,行贿是属于主动。所谓收受,指行为人接受行贿人主动交付的贿赂,行为人收受贿赂,可能是直接的,即直接从行贿人手中接受贿赂,也可能是间接的,即经过行为人同意或默许由第三者(如行为人配偶、子女等)从行贿人手中接受贿赂。收受不论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收受以行为人收到贿赂,取得对贿赂的实际控制为必要,否则行贿人委托他人转交贿赂,虽然贿赂已经脱离行贿人的控制,但他人尚未将贿赂转交行为人,行为人没有实际收到贿赂,没有实际控制贿赂,就不能说已非法收受贿赂。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贿赂早已脱离行贿人的控制,而收受人尚未取得的现象,因而对行贿的既遂与未遂,受贿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有不同观点,因此应该严格把握受贿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才能准确定性,恰当处理,是否凡是接受了对方财物的,都是收受贿赂呢?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认真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贿赂的标准是什么

贿赂的标准,具体如下: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贿赂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贿赂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贿赂罪;

4、主观要件,贿赂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受贿罪怎么构成

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二,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地位应当作为公务处理的一切事务,其范围由法律、法令或职务的内容决定。职务行为既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贿赂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是指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不仅如此,贿赂还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贿赂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不正当报酬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是不正当的,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时不应当索取或者收受利益却索取、收受了这种利益。贿赂还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利益。

本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属于财物自不待言,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因为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金钱估价,而且许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没有理由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之外。受贿罪是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将能够转移占有与使用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虽然从受贿罪的实质以及国外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贿赂可能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我国一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就决定了要将受贿的认定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将非财产性利益视为贿赂,则扩大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在目前还不适宜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

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受贿罪的犯罪数额是五千,如果受贿五千以上的,需要定罪量刑。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在规定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时,适用了具体的数额表述:“行为人贪污、受贿满五千元的,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犯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处罚明确规定为:“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受贿罪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一般主体,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一种主观的意识形态表现;3、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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