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特征是什么(串通投标最新立案标准)
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2023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1、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罪的特征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串通投标罪有哪几种表现形式,串通投标罪的法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是一个投标招标的专业术语,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招标购买设备、材料和日用品等。在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矿藏或招商承建工程项目时,也常采用招标方式。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函》。交易中心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一、认定围标串标的情形有哪些
1、可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的情形有:
(1)投标人同属一个母公司或所属几个子公司;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等名义分别转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
(5)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等其他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串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串标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串标的。存在上述行为的,都应当立案。
串通投标罪有什么表现形式
法律分析:串通投标罪有以下多种表现形式:
(一)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为复杂客体,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本罪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且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串通投标罪不予起诉的标准如下:
1、没有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已过追诉时效;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特征有哪些?
在进行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此种行为违背了政府进行招标采购的初衷,也损害到国家、公共利益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政府采购法》第72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此种行为不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而且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如何判别,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标底,是指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标价,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投标可望达到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实践中,有人把标底与标价混为一谈,结果闹了笑话。某市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串通投标案:该市某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标底是100万元,投标人经相互串通,其中一个投标人以105万元中标。于是,法院有的同志认为此案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的是“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而此案中,“标价”一直是100万元,中标人的出价是105万元,并没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显然,该同志是把标底与标价混淆在一起了,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标底,或者称标底价格,是招标人在进行招标前所确定的一个基础价,它是不可能被抬高或压低的,投标人只能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来左右最终的标价,从而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本罪属于情节犯,即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公正、平等的竞标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等等。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此处的招标人、投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8条和第25条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属于招标人,而供应商则属于投标人。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但仍任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犯罪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罪是一种“串通行为”,所以在主观方面要求有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行为人之间必须是相互通气,具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期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最终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在处理串通投标罪时,还要注意本罪与其他一些牵连行为的关系,如投标人为了获取有关招标投标的秘密,或者为了非法中标,贿赂招标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贿赂的数额达不到有关受贿罪的起刑标准,即按本罪处罚;如果贿赂的数额达到有关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以上,则应按牵连犯的有关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