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两个人选择结婚来结束关系的长跑是一件勇敢的事情,但是也有很多决定结婚不是因为深思熟虑而是因为冲动。所以才会有离婚率一直在上升。但是现在离婚没那么容易了,因为涉及到很多方面。法院判决不允许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不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是不允许离婚的。
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夫妻双方完全自愿,感情破裂。
如果双方感情关系完全破裂,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自愿的,协商不成就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原告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
2、无法提供结婚证
在过去,许多夫妇是基于当地的习俗。就算结了婚,也没领结婚证。
3.家庭是如果一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如果其中一个是精神病患者,那就不能离婚。
4.女方怀孕的,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必须离婚的其他情况除外。
5.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协议。如果没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不可能协议离婚的。
6.配偶是军人。如果配偶一方在服兵役,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法院判决不允许诉讼离婚条件有哪些
一、女方怀孕时、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下,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和终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都处于这个时期。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据以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下,大部分起诉离婚的人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其实很多夫妻对离婚的想法并不慎重,有些人是一时冲动提出来的。所以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关系未破裂,将判决不予离婚。之后会给双方一个冷静期。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该军人的同意,但该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考虑到军队承担的特殊任务和军人的职业特点,我国法律对军婚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这里的士兵主要指现役士兵。如果军人同意或者有重大过错,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离婚。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约定不起诉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情形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扩展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法律分析: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三、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不予受理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判决离婚的情况:1、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 提起离婚诉讼 的; 2、 判决不准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 按撤诉处理 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起诉离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 诉讼 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 合同纠纷 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 管辖 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 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 申诉 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法律分析: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原因: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第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第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法律不允许 离婚 的情况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 结婚 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不能 协议离婚 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 婚姻登记 处办理协议 离婚手续 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 事实婚姻 ,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 同居关系 ,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 抚养纠纷 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 诉讼 的方式离婚。 通常不允许夫妻离婚的情况都是比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不允许男方 起诉离婚 。而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若是非军人一方想要离婚的话,若未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许离婚的。当然,就算是协议离婚,若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也是不能离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