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应受理(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成功)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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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简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所应具备的条件。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主体就同-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条件的是( )。

【答案】:B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法定条件:①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②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④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⑤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⑥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⑦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题的 B 项不符合应当受理的条件,申请人只要求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可,不要求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也可以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关人。

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决定。

【答案】:A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满足哪些情形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的情形有申请人是明确的,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且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也是有效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哪些

行政复议,是行为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进行复议的法律程序。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哪些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哪些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等。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复议。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直接导致被处罚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财产权的丧失,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各种行政处罚均列入了可以复议的范围。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对人的权益相关联,处理不好就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法》也将其列入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对证、照的监督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相对人已经许可确认的权利作出处理,相对人应有权申请复议。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复议。

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政府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不仅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国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所以必须将其列入复议范围。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的,相对人也可申请复议。

农业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来的,除土地承包外,还包括对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滩涂、草原、山岭等资源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若违法对承包合同加以变更、废止,不仅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申请复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就是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差不多都可以申请复议。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使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职责,应颁发许可证的拒不颁证,或者拖延不办,都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

这是针对滥用行政权,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所作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对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行政违法侵权行为申请复议求得救济。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请复议。

这是指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损害的,也应属于复议受案范围。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

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费的领取者是个社会上最基层、最需帮助的特殊群体,相关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给予帮助,不依法作出帮助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违法,理应通过复议加以纠正。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是用概括的方式表明,复议范围不限于前面所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只要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复议,求得救济。这就使申请复议的范围大大拓宽了。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这些规定是抽象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了复议的范围。这些规定包括:

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第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规定;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过上面所列的“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含义与区别(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1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就是俗说的:“民告官”。3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4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5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三、行政复议流程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的受理

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

行政诉讼受理的情况

(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如果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在15天之内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或者提出行政复议。不过行政复议有一个较为繁琐的流程,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是比较科学的,因此大家及时对鉴定结果不服,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一定要考虑清楚。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哪些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复议范围内的事项。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相信大家都比较困惑,接下来,让我带大家详细看看吧。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2、内部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被处分人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3、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什么样的

法律分析: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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