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有哪些(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有哪些(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有哪些(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条件:1、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2、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3、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4、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软件著作权的限制: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软件著作权人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软件著作权人自主开发软件证明即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证明和软件产品的相关资料;
3、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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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具有原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
软件著作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一项较为特殊的保护对象。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有哪些呢?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有哪些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独立创作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
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二)可被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三)逻辑合理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
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一、 软件著作权 的申请条件 在一个软件的开发完成之后,就会产生软件著作权,这是一个根据软件的开发自动生成的一个权利,有着明确的属于权,登不登记不是最主要的。开发完软件之后需要向版权中心提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版权中心在审核无误后会颁发一个软件著作权的版权证书,有了这个证书,就能证明你是这个软件的开发者,其他人无权不得侵犯。那么,这个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有: 软件开发者的直接证明,例如,开发软件的过程,以及如何开放的这个软件。主体资格具体有:可以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自然人、也可能是一个有着身份地位的 公司法 人,或者也有可能是其他的机构和其他组织。能够证明这个软件的开发的,主要材料有,软件的名称,软件开放的时间和地点,能证明软件版权的。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去到机关填写登记表 2、带上能够证明版权的材料 软件版权的证明材料除了实物的材料外,还需要电子版的文档。 3、证明文件。整理有效的证明文件。 当然,有关于版权问题的,涉及到 著作权 的,一般都会谨慎的审核和审批,不会随便来的,这关乎于这个软件的参与者的付出,软件的好坏最终都会给到软件著作权的人,盈利的也是归持有版权的人拥有,亏了的话也是由持有著作权的人负责,并且负责到底,不得逃避责任。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置。 所以,申请软件的著作权的主要还是需要能够直接证明版权的材料。
法律主观:
登记软件著作权条件有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软件的源代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法律客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计算机软件当中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均可以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软件受保护的必要基础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本人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如磁带,硬盘,胶带等等。我国著作权的法规所保护的是该作品中的构思结果的表现,并不保护该作品中构思本身,所以法律法规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概念、思想、原理、发现、算法、处理过程以及软件的运行方法。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宣布权:作品能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作者身份标签,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正权:修正作品以及授权别人修正的权利;
四、复制权:以录音、复印、录像等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许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予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品的原始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有偿租给别人人暂时用于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而创作出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次要标的;
七、播送权:利用无线的方式地下传送或者传输作品,以有线传达或者传送的方式向外界传达播送的作品,和经过扩音器或许其他传送符号、图像等等的相似工具向外界传达播送作品的权利;
八、翻译权:指的是将原软件从原有的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拥有软件著作权的人能够授权别人使用软件,并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拥有软件著作权的人可将软件著作权部分转让,且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以上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算起,由拥有软件著作权的人享有。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可一直到本人逝世,以及逝世后五十年,截止到本人逝世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法人或者其他安排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从软件首次宣布后截止到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指的是经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得到软件后依法享有以下几点权利:
一、根据软件运用的需要,可将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的设备内;
二、有权为了避免机器故障而制作软件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仅仅供自己运用而不得供给别人或者其他用途;
三、有权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践的计算机改善运用环境和提升其功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运用而不能向他人供给。
近年来,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增强我国企业以及个人对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增强综合国家创新能力,国家相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非常鼓励和欢迎社会上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新软件产品的登记,并对已登记批准的软件产品予以重点的保护,这一重大举措对于信息产业来说是一大利好,预示着我国的产业发展会越来越健康和规范。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的信息产业相对来说姣落后,同样的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会相对来说不成熟,但是我国奋起直追,通过学习国外的经验,逐步实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批准后,有利于拥有者向社会大众宣传该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有力证据,同时可依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3.在日常进行软件版权商业化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的有力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通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过的软件作品,它的价值相应的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4.拥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还可以有权在国内销售经营相关软件产品,当然是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
5.申请人还可享受软件产业政策所规定的相关鼓励政策。
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如下:
1、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2、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4、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或者ROM等)的软件。
法律分析:1、软件需要具有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2、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3、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