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几个要件(票据代理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票据代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票据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领款人,还有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代理人等,而票据代理人是收到委托,代为他人实施票据行为,那么票据代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票据代理?
所谓“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票据代理成立的条件
首先票据代理的成立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一般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没有规定的,按照交易习惯记载,票据代理人需要进行签名。
票据代理中,代理人代理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需要承担的律后果。而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也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其代理行为无效。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经过被代理的追认,无权代理人就转变为有权代理,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没有表示的视为追认。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代理人在票据上写明:xx,或者xx代理人或代理人xx。这时候没有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由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还有一种只在票据上盖了某单位公章。如果盖章人是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盖章人无代理权,这种属于票据伪造。如果同时签本人名字又签代理人名以及公章,比如xx单位章,xx代理人。这种才是标准的票据代理的签名式样。
代理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因为委托,雇佣的代理就是意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派的代理是法定代理。
票据是什么?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简述票据代理的成立条件。
【答案】:答案:票据代理是指票据行为的代理。即代理他人实施票据行为。除可适用民法一般代理原则外,票据代理着重强调显名方式的代理,即要求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被代理人)为票据行为时,须明确表明系为他人代理,如代理人在票据上未载明是为他人代理,即使确系代理,也应自负其责。对于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票据责任一律由代理人自负。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即持票人利益。票据代理必须符合下述要件:
1、必须在票据上记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上应当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记载。其记载方式,票据法有规定的,按规定记载,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票据交易习惯记载。
3、票据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
票据代理行为成立条件
票据代理行为成立条件: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票据代理人签名、授权明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
1、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票据代理行为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以便于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2、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代理行为的目的应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以便于识别代理行为的性质和范围。
3、票据代理人签名: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字,以证明代理行为的真实性。
4、授权明确:票据代理行为需要明确授权,否则一旦出现问题,代理人需自行承担责任。
5、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代理行为应遵循票据法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书面性和示义性。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订立书面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什么意思?
答:一、票据行为的代理的含义
票据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三、票据代理的形式
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
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扩展资料:
票据行为的内容: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二、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四、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五、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六、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代理行为成立基础是什么
票据代理行为成立基础是什么如下:
票据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票据行为。其成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代理权: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即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权利。在票据代理中,代理人必须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代理关系的文件。
行为名义: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要素:票据代理行为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行为要素,包括行为人、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例如,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签名或盖章,并且必须使用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文字或符号。
效力归属:在票据代理行为中,代理人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因此代理行为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合法的票据行为,被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据代理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因此,如果代理人未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行为或超越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但第三人无权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总之,票据代理行为的成立基础是代理权、行为名义、票据行为要素和效力归属等方面。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构成有效的票据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