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前要了解哪些事项(订立遗嘱的形式及流程)
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这8点
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这8点
1、慎选见证人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同时,继承编解释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喔的见证人。
故此,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当选择合适的见证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作证,有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
2、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编解释规定]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立遗 嘱人只能通过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他人的财产,比如通过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
4、财产变动后未订立新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 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处分遗嘱 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重新订立遗嘱,并对变更后的财产进行处理。
实务中曾有老人通过遗嘱指定由子女之一继承房屋,后又同意拆迁安置补偿进行房屋置换,拆除原房屋后未再重新设立遗嘱从而在老人去世后引发纠纷。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认为置换的房屋系遗嘱人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且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对价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进而未支持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案涉房屋。
5、不建议设立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主要是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以及任意变更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订立共同遗嘱的双方往往会在不同的时间亡故,在这个时间差内,十分容易发生权属纠纷。
6、高龄遗嘱人进行健康检查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常有法定继承人主张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因患病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而否定遗嘱的效力的情况。
继承编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 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建议高龄人士,尤其是此前曾患有严重疾病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前前往正规的大型医院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从而降低产生纠纷的风险。
7、数份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原始载体
虽然录音录像本身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但为了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建议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订立形式时,也全程录音录像。
一方面用于证明遗嘱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从侧面证明当事人在设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妥善保存储存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以备不时之需。
立自书遗嘱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1、自书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2、遗嘱的签名。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3、自书遗嘱的时间尤为关键。自书遗嘱一定要写明确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过日期,我们可以判断出遗嘱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因未写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确切而认定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笔者建议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书写,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另外,对于日期的涂写、更改,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立遗嘱时注意事项有什么样的内容
离遗嘱时注意事项的内容: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5、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立遗嘱时应当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
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该怎样订立遗嘱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立房产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1、自书遗嘱和代写遗嘱等书面遗嘱都需要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2、口头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法律效力比书面遗嘱和录音所立的遗嘱效力低,即可以用书面遗嘱和录音所立的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房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4、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等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