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的权利有什么(拆迁户有哪些权利)
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有什么权益
法律主观: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需当事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虽然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就给被拆迁人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机会。为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往往在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未与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房屋拆迁补偿与搬迁补偿、停业损失等在承租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蒙蔽。 (二)承租人未参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了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即便在知道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也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将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事宜推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解决。而被拆迁人则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或者搬迁补助以及停业损失之后认为承租人应得的补偿应自行向拆迁人主张而拒绝支付或者少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认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便显得至关重要了。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户有什么权利?
房屋拆迁工作涉及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他们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房屋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有资格参与房屋拆迁活动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所有的个人和单位,所有权人以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承租人有两种类型:
1、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2、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租金的承租人。
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一、房屋拆迁人的权利有以下四点:
1.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在裁决、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权利:
1、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拆迁人、承租人的义务:在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拆迁户有哪些合法权益?
拆迁可能涉及到的权益包括:1、土地使用权、2、房产权、3、居住权、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5、交通补贴、6、经济作物方面的权益。
1、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企业和农民。
2、房产权:适用于拥有合法建筑的人和单位。对于个人来说,一般情况下,房产权指的就是有房产证。
3、居住权:适用于拥有住宅的居民。拥有住宅的居民如果与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达成“回迁协议”,在拆迁之后回迁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有义务妥善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可以提供临时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达成的不是“回迁协议”,而是“房屋赔偿协议”,那么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居民购买到新的住所之前,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同样也有义务妥善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可以提供临时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如果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提供的临时住所距离孩子学校太远,应该同时提供交通补贴。
5、交通补贴:如果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提供的临时住所距离有固定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的成年人的工作地点太远,应该同时提供交通补贴。
6、经济作物方面的权益:主要适用于农民。
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在各个阶段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1、预征知情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批复结果知情权: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3、土地补偿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二、听证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征迁人均有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从590号令可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践中,很多被征迁人也知道自己享有听证权,但不知道怎么行使,有些人认为即使举行听证会也是行政机关和村委会的一言堂,走个过场、形式而已,都漠视放弃了。
三、评估机构选择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评估不是必经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590号令的规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征收,其评估机构可能直接是由征收人私自指定,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和被征收人自己预估的有很大出入。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屋已经被评估并且评估结果偏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享有异议的权利。即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在我们日常接待的咨询中,经常听到被征迁人遭受逼签等行为,对被征迁人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被征迁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为包括: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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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的户主同户口人有何权利
2013年以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拆迁都是以房屋面积为补偿的标准。
被动迁房屋中的户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空挂户、一种是实际居住人。往往实际操作案例中,实际居住人的补偿受益要比空挂户有利。具体参考如下;
动迁涉及利益是综合计算的,动迁地区、时间不同,所受利益也不同。
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积一起综合考虑计算的。
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