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是否应该赔偿
车辆转让未过户交强险仍应赔偿
车辆转让未过户交强险仍应赔偿
2008年11月28日14时许,曹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兰考县小宋至红庙公路由北向东左转弯过程中,与沿313省道由西向东程某驾驶的鲁REH523号三轮汽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曹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刘某受伤。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0天,在兰考县人民医院做了右下肢截肢术。经司法鉴定,曹某右下肢损伤为五级伤残。该事故经兰考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与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鲁REH523号三轮汽车原归毕某所有,2008年9月18日转让给了程某,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投保有**嘉祥支公司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案发后,**嘉祥支公司称,被保险人车辆转让没有告知该公司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嘉祥支公司对肇事车辆鲁REH523号三轮汽车承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险种,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曹某受伤致残,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外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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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被保险人未变更保险主体能否获理赔
车辆过户被保险人未变更保险主体能否获理赔
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24修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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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未过户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因为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交强险保障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系法律强制规定的社会保障性险种,针对的是特定车辆投保,保险单有效期以内车主的变化,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车辆保险的所有权转移实际上非常简单。二手车保险的转让只是为了改变保单的内容。新旧车主可以一起填写申请表。如果交易在不同的地方进行,保险可以直接退款,但强制保险需要保留(强制保险是“车载”的,而不是“随身”的,适用于全国)
扩展资料:
赔偿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免责不赔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但是交强险合同手续没有变更,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赵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卖家急于出手,当时只是匆匆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当赵先生事后想起车险问题时,因卖家已搬家出国,一时也无法办理变更手续。一天,赵先生驾车出行发生碰撞事故,对方未受伤,但是对方购买的新车严重刮损。那么请问此种情形,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答疑
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合同期间内,发生车辆买卖过户但未变更保险手续的,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赵先生遇到这种情况,应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在办理保单变更手续时,提供相关证件并说明原车主出国的事实,和保险公司协商车险变更的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只要是在交强险保险合同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车辆所有权变更而交强险合同未变更,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保险责任。
车辆过户被保险人未变更保险主体能获理赔吗
车辆过户,被保险人未变更保险主体,如果发生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当正常予以赔偿损失。机动车所有权在 交强险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