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代购案是否是走私罪
空姐代购案判案法官是谁
空姐代购案
社会事件
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12月17日,判决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中文名
空姐代购案
人物
李晓航
案件背景案件进展案件评论案件影响TA说
案件背景
从2008年夏天开始,李晓航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起初从代购店进货,后来结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子乔。由褚子乔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结算货款,再由李晓航和男友石某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一年多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
视频截图
受审时李晓航虽然认罪,但表示自己没有预谋偷逃税款,不清楚化妆品还要交税,也没留意自己走的是无申报通道。褚子乔表示,自己纯粹是帮李某的忙。此前,褚子乔曾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从韩国入境受到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1]
案件进展
提起公诉
2011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首都机场后被抓获,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两次走私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数额被认定为109万元。
一审审理
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褚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后,李晓航、褚子乔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
发回重审
本案二审期间采用了书面审理,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对此做出了二审裁定,并送达了该份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2]2013年12月17日上午,空姐代购案重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李晓航被法院当庭收监;判处褚子乔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石海东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三人偷逃税款上缴国库。[3](注:发回重审判决原因分析请翻阅参考资料:[4])
“偷逃税款113万余元”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8万余元偷逃税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李晓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晓航等3人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按照对查获的化妆品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予以认定,数额为8万余元。另外,法院认为,李晓航为主犯,遂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5]
提出上诉
空姐家人:判决过重会提上诉
对于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的判决,李晓航的家人仍表示,判决过重,会提起上诉。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李晓航律师认为,8万余元的偷逃税款,判处3年有期徒刑,“判决不合理,这是顶格做出判决”。[1]
二审终审裁定
2014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晓航等三人走私普通货物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晓航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李晓航、褚子乔的上诉,维持原判。[6]
案件评论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认为,从离职空姐李晓航的案情来看,虽然她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但其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一审法院作出的11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2]
李晓航一审提出上诉后,因案件涉及较为普遍的海外代购行为,引发舆论关注。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李晓航不过是为了谋生逃点税,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得是不是太重了。[7]
案件影响
这起淘宝店主海外代购第一案受到了淘宝网创始人马云的关注,马云曾多次表示想来法院旁听此案,但最终未能成行。[7]
海外代购是否属于违法走私吗
海外代购需符合相关规定,则不是违法行为。因此经营代购的企业或个人应该注意,在代购时都需要向海关报备,否则一旦被查到就可能定性为走私。具体如下所述:
根据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外代购需符合相关规定:
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3、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扩展资料
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必然涉及对相关海关行政法规的援引。在具体办理案件时,除了依据现行《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明文规定外,还必须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海关行政法规判断相应行为是否属于走私犯罪行为、走私对象属于何种性质归类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侵害的客体或法益是复合性的,应归纳为: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税收管理秩序、民族产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秩序。
《解释》第16条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50万元、250万元分别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较之于修正前刑法确定的5万元、15万元、50万元的数额标准,《解释》作了较大幅度的上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