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死亡的相关补偿问题(企业职工辞职有补偿吗)
职工病故所在的单位会发放什么补偿
1、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应当补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2、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3、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一、职工去世补偿金
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单位有抚恤金,具体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八)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在单位因病死亡赔偿
法律主观: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三)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四)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的相关知识:退职待遇包括(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各地规定也不太一样,你参考下下面的内容:一、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项目1.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2.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3.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怃恤费。二、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1.死亡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或雇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2.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为:死亡人员供养1人的,为6个月;供养2人的,为9个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法律客观: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工亡有哪些补偿
法律主观: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有下列补偿: 1. 丧葬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 工资 3个月的标准发给。 2. 抚恤金 。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 退休 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属生活补助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企业职工病亡有什么补偿
企业职工病亡有什么补偿:
1、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2、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50%;农村的补助4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剩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标准补足。
发给的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3、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发生变化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4、职工及退休人员病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并报销其一次往返普通车船票。
5、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企业支付。
企业职工病亡职工家属有什么补偿:
1、企业职工病亡,职工家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5、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日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6、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7、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是否具备供状条件来确定。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以后达到供养条件时,不能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8、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以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但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外的,应以死者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9、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共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21元。
10、《暂行规定》中的“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11、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12、职工调动工作,在调动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应由调入企业发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职因病死亡公司有哪些补偿
法律主观: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有下列补偿: 1. 丧葬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 工资 3个月的标准发给。 2. 抚恤金 。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 退休 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属生活补助费。
法律客观:
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发生的相关赔偿纠纷,称为非因公死亡纠纷。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或者虽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但与其工作无任何关联,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不能被依法认为工伤。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触电身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是5000元,北京市统一标准,抚恤金是此人生前6个月工资,由单位支付。《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企业员工因病死亡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客观: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