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材料(公司设立所需材料)



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材料(公司设立所需材料)
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材料(公司设立所需材料)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分析:1.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的,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8、外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法律分析: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5、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7、经办人身份证明;
8、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
9、场地使用证明或者红本租赁凭证;
10、外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