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伤害罪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什么是间接故意伤害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有间接故意吗
法律主观:
故意伤害罪是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的,即放任伤害他人的结果发生,即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间接故意伤害罪
法律分析:间接故意伤害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身体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伤害有区别吗
法律主观: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看: 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从特定危害结果看: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包括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自然犯罪,历史久远,是司法实务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存在着诸多适用疑难问题,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故意伤害罪自1979年《刑法》设立以来,共经历一次修改,1997年《刑法》增加刑法种类、提高法定最高刑档次。
(一)1979年《刑法》设立故意伤害罪
1979年《刑法》第1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故意伤害罪修改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二)1997年《刑法》修改故意伤害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故意伤害罪作了修改,在第一款中增加了“管制”刑,将第二款中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将“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修改,主要是将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予以明确和严格限制,以控制故意伤害罪的死刑适用,体现了当轻则轻、当重则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为故意。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 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见后文)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行为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使他人中毒、感染疾病,或者使疾病状态恶化的,都属于伤害结果。概言之,引起了被害人的身体机能从正常的状态向不良的方向发展的状态,或者引起了病理学的状态或者导致原有状态变化的(包括长期性与一时性),都是伤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这三种情况直接反映伤害行为的罪行轻重,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三)主体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