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债权,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后还可以追究担保人吗
法律主观: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 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吗
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免予承担担保责任,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
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 证人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 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基本含义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担保物权 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撤诉,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放弃第三人物保,其他保证人免责吗
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免责,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债权人放弃担保的,担保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放弃债权,应当取得担保方的同意,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
一、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免责吗?
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免责,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二、《民法典》对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涉及到有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债权事项来进行认定,担保方可以基于实际的担保责任来进行处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有关问题。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会发生什么变化?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时,其余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债权人不能随便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否则就可能出现自己债权得不到有效受偿的情形,如果在其余担保人书面同意或者承诺仍继续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则是可以的。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在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余组织或者个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担保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担保人随之的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也丧失,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