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消的法律效力如何(债务抵消是怎么回事)
抵销债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债的抵销的法律效力有:
1、债务抵销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债务抵销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再受到债务关系的约束,即双方无需再根据其履行相关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务相抵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双方债权按照抵销的数额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互负债务标的的种类和品质相同的,则可以互相抵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抵销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抵销的法律效力是:
(一)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叫之一方的债务消灭;
而债务数额较大方仅消灭债务的一部分,效果与部分清偿相同。对未被抵销之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二)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可以为抵销时消灭。最初可以为抵销时,即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者,当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
抵销的溯及力,发生以下效果:
一是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之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二是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
三是抵销情形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所生之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权债务抵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抵销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二)抵销的效力。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权债务抵销哪些法律效力
债的抵销的法律效力有,债权债务终止;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当事人需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抵消的抵消的效力
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保证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抵消后的金额或者物品为折算价值进行结算。
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双方相对的债权债务关系,各自扣减相互欠款的做法。在民事诉讼中,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是一种常见的清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抵消后的金额或者物品为折算价值进行结算。”也就是说,在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情况下,应当以抵消后的金额或者物品为折算价值进行结算。民法典的规定说明,在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时,应当按照抵消后的金额或物品为准,进行最终结算。这样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可以避免债务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能会有另外的规定。例如,如果一方具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优先权的规定执行,而不是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或物品进行结算。
债权债务如何进行抵消?债权债务的抵消通常发生在双方都拥有相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一方存在的债权可以与另一方的债务相抵消。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
债权债务的相互抵消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常见,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规定。在进行债权债务抵消时,应当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或物品为准,进行最终结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特定情况,法律可能会有其他的规定,因此需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抵消后的金额或者物品为折算价值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