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犯罪情节(什么叫做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情节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
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1、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如是故意还是过失;2、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状态是否正常;3、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大小等方面。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的能否认定为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较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较轻微;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时间、地点等不具有明显犯意;或者悔罪态度良好;具有退赃、自首、立功等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什么是犯罪
1、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侵犯刑法分则中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的行为。
2、犯罪特征:危害性、违法性、侵害性、惩罚性。
1、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一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 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4、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是违法与犯罪
违法,顾名思义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这里的法律可以是刑事的,也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但是犯罪,仅仅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是触犯刑事罪名的意思,而罪名也只有刑法才可有所规定。
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而犯罪行为就一定违法。
犯罪分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保护法益使国家安全,即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该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事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4至139条是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以从处罚根据上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结果加重犯(如第115条第1款和第119条第1款的部分情形);第二类是普通的实害犯(侵害犯),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等;第三类是具体的危险犯,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等;第四类是抽象的危险犯,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条款规定的一个罪名,同时包括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例如,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其中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则是具体的危险犯。有的条款规定的一个罪名,同时包括抽象的危险犯与实害犯。例如,司法解将刑法第128条第2、3款规定的犯罪确定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一个罪名,但第2款规定的是抽象的危险犯,第3款规定的是实害犯。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