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去理解挪用资金的行为
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都是公司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文将从定义、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进行探讨。
一、定义
挪用资金是指公司或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或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或利益,如购买房产、车辆或其他奢侈品等。
职务侵占则是指公司或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或企业的财物或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涉及资金的使用,还包括其他公司资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职务侵占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如非法占有公司资产以增加个人财富。
二、犯罪主体
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略有不同。一般来说,挪用资金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司或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层、员工等;而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则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公司或企业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与公司或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人员,如供应商、客户等。
三、犯罪对象
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也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司或企业的资金,这种资金通常是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而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则更加广泛,包括公司或企业的各种资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这些资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可能涉及到公司的运营和生产。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给公司和企业的运营带来负面影响。然而,它们在定义、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合法运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如何理解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行为人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或者行为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法律主观: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 公司法 受贿 、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上述 挪用资金 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 挪用公款罪 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 不作为犯罪 ,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 职务侵占罪 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从此点可以区别挪用资金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犯罪。此外,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资金,并非物品,不能将资金扩大化为公司企业单位的物品。在客观行为上,挪用资金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较大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从上述的概括中,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中,才有归还时间的限制,而在后两种情况中,没有时间要求,只要符合其描述的情况,即可成立该罪。
侵占和挪用资金的区别
法律主观: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