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夺到子女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男方赌博能争夺女方的子女抚养权吗)
起诉争夺抚养权流程
一、起诉要孩子抚养权走什么流程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首先,起诉孩子抚养权需准备的材料有:民事起诉书。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提供被告基本信息。其一,孩子若10岁以上,要征求孩子的意见;二、要收集之前抚养权归属方未尽监护义务的证据,和您这方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三、写诉状,去对方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立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综上,婚姻双方在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权有异议的,有需要变更的,应该及时向法院进行起诉抚养权。具体流程就是准备上诉所需要的材料,书写起诉状递交法院,申请调解最后判决。
二、孩子抚养权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判
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抚养费纠纷当事人不出庭可以吗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出庭后,自己可以不用出庭。但是,当涉及到人身关系的诉讼时,例如当事人需要解除婚姻的,那么是一定要出庭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纠纷涉及到个人人身关系,因此这类案件属于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开庭审判时被告应当参加庭审,不能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可以传唤当事人参加庭审,如果两次传唤后还不到庭的,那么,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
三、离婚抚养费多少钱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争夺孩子抚养权怎么收集证据
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想要争夺抚养权如何起诉
法律分析:想要争夺抚养权的起诉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与子女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取证,据此起草起诉状。然后,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的,即可完成民事起诉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