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滚利的欠条合法吗(法院支持利滚利的欠条吗)
法院支持利滚利吗
法律主观:
利滚利的欠条是不合法的,因为利滚利属于高利贷,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民法典》规定,个人欠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主要是由当事人之间协议约定,但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属于高利贷范围的,是不会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条上写上2分利息合法吗,2分利息利滚利滚利合法吗?
这个要看借条是什么时候出具的。
如果借条是2024年8月20日之后出具的,那么2分利息不合法。
2分利息,其实至月利率2%,年利率就是24%。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合同在2024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比如,最近出具的借条,因现在的一年期LPR是3.65%,四倍的一年期LPR为14.6%,而2分利息远超14.6%,所以是不合法的。
如果借条是2024年8月20日之前出具的,那么2分利息在当时是合法的,但到现在需要调低利率。
还是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合同在2024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至2024年8月19日,利率最高可以是年24%。但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利率不能超过起诉时四倍的一年期LPR。因此,2024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条,适用不同时间段的利率。
再说一下2分利息利滚利,其实就是复利,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出借人来说,无权收取复利。就算收取复利,也要把总的利率控制在上述不同时间段的利率范围内。如果在2分利率基础上收取复利,实际利率肯定高于年24%,则是非法的。
欠条上写了利息有效吗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中欠条的利息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上限,欠条其余项目正规符合要求,则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是利息年利24%以内,完全受法律保护;年利24%-36%之间,已经支付的,受保护,还没有支付的,法律不保护;超过36%的,高利贷,超过部分,非法。非法利息的欠条则视为无效欠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以前欠了人家5万元现在叫我写欠条12万元这样合法吗?
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你欠人家5万元,这是本金。现在让你写12万元,多出7万元是以前欠钱的利息吗?这个利息是合法的利息吗?另外你写12万元,说明你从现在开始是欠他的本金是12万元,再过一段时间利息又要多了很多,这也叫利滚利。所以,这个做法不合法。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双方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受保护,但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4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区别
法律主观:
借条和欠条存在如下的法律区别:
1、欠条和借条的性质不一样,形成原因也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2、诉讼时效上的区别,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是20年,而欠条则是3年。
法律客观:
一、欠条与借条的法律保护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欠条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看其原先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行为无效(如赌博后写下的欠条)。二、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的期限2年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可能被侵害时起算;20年保护时效是从欠条打出时间计算20年内保护,指的是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债权可能被侵害时的情况。三、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1、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它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其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债务人拒绝之次日起计算。2、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规定:“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从次日起算。四、欠条、借条超过时效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驴打滚”,法律术语称为复利。复利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天,“四哥有法说”模拟一个案例,给大家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
一、案例:
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滚利”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张三未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张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一张,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到期后,曹某仍未归还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滚利”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在农历5月至6月还款20000.00元,年底还款30000元,2024年农历5月至6月还款30000元,年底还款20000元,未按时付清,按3%计息。
这次逾期后,李四无法联系上张三曹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对于借款金额的认定,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确认: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计算之日)期间的利息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将利息36213.70元计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三支付的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张三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
从上述判决来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滚利”,但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利滚利”,这是为什么?要想搞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再熟悉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1、“利滚利”中出现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经过双方协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借条、欠条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2、“转条”与“借条”两者区别。
首先,“借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产生,“转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延续;
其次,“借条”是以出借款项的交付作为生效条件,“转条”是以原借贷关系的生效作为生效条件;
最后,“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仅限于出借的本金,“转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1、法律认可“利滚利”产生的“转条”。
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许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多次将利息计入本金,最后产生的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这十万元的借条,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属于“利滚利”计算出来的利息,但这个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证据问题。
从以上解说大家明白了,“利滚利”产生的借条与最初书写的借条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出借人为了谋取高利,会说“转条”是原始借条,而借款人就需要举证借条是“转条”。如果这种借贷关系有见证人或者其它证据进行证明,还好说。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是“转条”,虽说在法庭上可适用举证倒置,但也会不利借款人。所以说,官司打的是“证据”。结束语:
民间借贷比较方便、快捷,但产生的“利滚利”也是很吓人的,这也是让一些人陷入“校园贷”“网贷”“学生贷”等借贷陷阱不能自拔的祸根所在。在此奉劝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