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会判刑吗(孩子犯罪监护人会判刑吗)
监护人不赔偿要坐牢吗
监护人不赔偿是不会坐牢的。也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处刑罚。因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对于被监护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监护人不需要替被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的职责内容具体如下:
1、人身监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财产监护。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根据自己的有关责任和义务,来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但如果涉及到监护人存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就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如果拒不赔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未成年犯罪监护人会负法律责任吗
未成年犯罪监护人不会负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监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识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六个方面保护未成年:
1、在家庭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加强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实施公共服务优惠;
2、在学校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服务,推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
3、在社会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明确了专业性社会组织培育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4、在网络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动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5、在政府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提高长期监护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建立监护评估工作制度,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联合执法机制;
6、在司法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施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在本质上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照顾、管理、教育、保护等等监护职责,涵盖了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唯一监护人判刑孩子怎么办
法定监护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丧失监护能力,由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可以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