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包括哪些情况(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什么叫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主观: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包括下列情况:劳动者因违反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罚款;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缴社保;代扣个税;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裁定代扣赡养费、抚养费等。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需严格按照其字面含义理解(二)不应该按字面含义片面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用人单位可依法迟延发放劳动报酬2.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才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四、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支付(二)履行民主程序的延期支付(三)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四)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五)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六)用人单位非因主观恶意导致延期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为,奖金、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病假工资和产假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认定属于“劳动报酬”,而冬季取暖补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应认定不属于“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界定标准
我们知道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走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问题是我们要知道什么情况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界定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界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三、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
5、加班加点的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因而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
以上就是关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界定标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上文详细介绍了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界定标准,大家可以好好了解一下,要注意有些情况是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1、责令改正+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2、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条及解读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四种违法行为:
一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是,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六种情形。对于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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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管理费用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包括下列情况,劳动者因违反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罚款,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缴社保,代扣个税,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裁定代扣赡养费、抚养费等,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保等除外。
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况包括以下哪几项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4、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
一、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
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单位出资培训: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竞业禁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解除):
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
(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侍奉二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诈: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刑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1.要获取员工做出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充分证据。2.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程序要合法,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规章制度跟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制度的规定无效。
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五种情形
(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 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要具体的情况。并不是只要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一般要是因为劳动者原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此时单位其实就不需要支付。
在什么情况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劳动报酬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则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扩展资料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中记载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力证据。
其中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报酬
怎样举证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举证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工资标准有那些?
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周期、工资构成以及工资计算方法的证据(如:工资条、工资发放台账、工资发放明细、工资签收单等);
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的证据;
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还需举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的证据;将备案结果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证据;
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用人单位是否安排调休的证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作为劳资关系中的管理方,具备知悉职工出勤、报酬等用工信息的能力和便利。对于劳动报酬的争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了用人单位欠发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初步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包含两层含义,具体如下:就行为性质而言,应当是“不及时支付”或/和“不足额支付”,
就支付对象而言,应当仅指“劳动报酬”。
“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包括如下几种
(一)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无故拖欠薪资”。对此,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明确定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二)克扣劳动报酬: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定义:“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截至目前,此定义仍可用于判断是否构成“克扣”。
(三)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权。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劳动者还享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保障权。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法定休息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非正常工作状态(比如停工停产、工伤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期间的劳动报酬,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工资的计算标准或最低标准。
因此,低于法定标准或者法定计算标准金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将可能构成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