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交道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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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及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汽车碰撞,造成轻微事故的,没有人员伤亡,怎么赔偿

法律客观:

交通事故轻微伤赔偿交通事故轻微伤,伤者可以要求医疗费,营养费与误工费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交通事故赔偿要注意的事项1、在事故发生前,充分了解汽车保单上的各条项目。一般说来,多数人都了解所投保险中的大概覆盖范围,对于其中的详细条目知之甚少。建议与保险代理商坐下来仔细探讨其中较大数额的保险条款。这最好在事故发生前了解清楚。2、一旦发生事故,投保公司会派人确定出事车的实际价值,主要参考汽车销售商、汽车报价手册、网上价格等因素。同时还会考虑到销售税、注册费。当然,各保险公司评估的价格不会一样。建议评估过程中,亲自参与其中进行各项调查。3、车保公司肯定要对汽车的损坏情况做视觉评估,来估计修理费,难免有遗漏之处,你要及时指出,确保他们给予彻底的赔偿。4、很多车保公司会建议你去某家修理厂修车,千万不要盲从,调查清楚再做决定。以上内容就是车祸轻微伤的赔偿标准,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及项目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车流量的增大,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何标准呢?下面让我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何标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生活中,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而引起的官司有不少,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纠纷,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标准。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为弥补其未来生活和经济上的困难而给予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为给其家属一定的经济安慰而给予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为弥补其精神损失而给予的赔偿。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家庭状况等。不同因素会对赔偿金额产生不同的影响。同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赔偿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在一个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需要住院治疗,那么赔偿标准就包括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那么赔偿标准还需要包括其未来的生活费用、康复费用等。如果受害人不幸死亡,那么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其家属的经济状况和精神损失情况。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以尽可能公正和合理地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上的补偿和安慰。

交通事故的赔偿

交通事故的赔偿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交通事故赔偿的概念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二、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依据以下规则确定: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6、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8、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9、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三、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交通赔偿的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害,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而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具体有以下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交通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残疾的,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9、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死亡的,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交通对方全责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对方全责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交通对方全责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通违章处罚规定标准是什么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哪些赔偿

1.交通事故需要什么赔偿?

1.遭受人身伤害的公民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床位租赁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

2.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事交通费、住宿费、停尸费、亲属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的义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财产损失全额赔偿原则。就车辆和财产损失而言,这是指事故的所有直接损失,不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3、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即几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时,应根据各自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4.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其中一辆机动车没有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总额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5.公平合理原则。既要考虑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3.交通事故死亡的索赔程序是什么?

1.“双方自行报告事故”的处理程序及相关程序: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离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确定损失;

(3)双方注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应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的挂失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核实事故后,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及相关程序: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当场作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通行;

(2)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损失评估;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提供驾驶证、行驶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并记下事故经过;

(4)责任方赔偿损失,责任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责任方离开的,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

(6)交警部门向责任方出具有效证明,责任方根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该给伤者一些赔偿。补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后续相关治疗费用等。如果伤者符合伤残标准,可以申请伤残补助金。以及与肇事者协商的一些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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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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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怎样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分析】

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1、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全部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赔偿。

2、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为交通事故使营运车辆造成停运的,应该赔偿其停运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不仅赔偿直接损失,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赔偿。

3、全部赔偿原则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全部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的,要依法对被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

4、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当事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承担.如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承担。

5、全部赔偿原则不仅包括赔偿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6、全部赔偿原则赔偿的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借故增加的开支,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精神赔偿三种,具体细则为:

一 损害赔偿

1、医疗费

(1)含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残疾赔偿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死亡赔偿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意: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4、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精神抚慰损害金。

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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