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有关系吗(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配)
父母离婚财产子女有权参与分割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的规定,父母的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 离婚 的,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通过 诉讼 解决,子女成年与否都无权参与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 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父母离婚财产和孩子有关系吗
法律分析:父母离婚财产和孩子是没有关系的。父母离婚的财产,应该为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论子女是否成年,均无权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但对未成年子女,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我和老公离婚,孩子可以参与财产的分割吗?
女性在向丈夫提出离婚的时候,孩子是有权利参与财产分割的事情。当中由于孩子是两个人之间共同的孩子,不管夫妻两个人任何一方提出了离婚,在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也都会先考虑孩子的抚养权究竟是归属于爸爸还是归属于妈妈。如果孩子是跟着妈妈一起生活,那么女性在分得财产的过程中会多分得一些,因为这当中还有孩子的分,毕竟孩子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责任。
有很多夫妻在考虑离婚的时候,都不希望让孩子参与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但是作为夫妻应该知道孩子是两个人当中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夫妻两个人离婚,而伤害到了孩子。既然选择了离婚,就一定要出于为了孩子好,一定要给予孩子留一些抚养费。毕竟孩子在年龄较小的时候,如果由女性单独抚养孩子,在抚养的过程中也需要面临着大笔的抚养费,而且女性一个人带孩子在工作,显然也是非常吃力的一件事。
大多数的男性也会每个月不定时的给妻子进行转抚养费,但是有一些男性却是属于耍无赖的类型。不仅不愿意给妻子转抚养费,反而会觉得男性每个月的生活消费都应该由妻子进行买单,其实这样的无赖在生活当中也是特别的多。千万不要和这样的人斤斤计较,如果女性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好好的抚养孩子,等孩子长大以后,就一定能够理解母亲的用心良苦。
如果夫妻两个人在分得夫妻的共同财产上面容易产生分歧,也就不得不选择把对方告上法庭。通过法院针对性的进行审理才能够进行公平的判决,一般法院判决的审理目标主要还是出于孩子的角度考虑。夫妻两个人选择离婚关系已经闹得很矛盾,再不会把孩子卷入其中,为了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也会给予孩子更多的财产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有关系吗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分配和成年的子女(还在读书)分配有区别吗
没有区别,子女不参与财产分配。
1、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孩子是没有法定权利分割家庭财产,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
2、关于全部债务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