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算的意思是什么(清算申报债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清算什么意思
债权清算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承担的债权在一定时间进行的清算管理事务活动。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们所讲的债权清算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权益清算。主要清算管理有如下几方面:一、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或不履行所产生的债权行为,针对清算管理,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法院诉讼时效等,需将合同分解,将时间、债权约定、债权追偿等方面要素提取出来,形成综合的清算管理方案。二、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所发生形成的债权清算。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清算管理所提供的方案需包括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及造成的额外损失。综上:债权清算管理主要涉及金钱债权及智力成果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清算是什么意思
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的流程具体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
(1)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2)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公司中,清算是什么意思?
公司的清算,也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清算,指的是当一家公司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或者公司破产之后,公司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厘清公司和其他人、其他公司、机构等的债权、债务关系,盘点自身的财产和负债情况,逐步进行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清算,企业主个相关权益人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盘算债权债务,其过程中法院不会进行干预。一般这种清算,是企业合同或者项目已经完成,货款也已收到,公司成立的意义不存在了,所以开始清算。或者公司合伙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计划继续经营公司,决定解散公司,因此发起清算,但是这种情况出现较少。
特别清算
特别清算区别与普通清算,特清算是除了普通清算外的特殊情况。
其特别的地方,在于进行清算时,发起人可能不是企业主,可能不是企业主的自愿行为,而是由法院、债权人和其他有权人发起。
这种情况,多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出行严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或者公司成为老赖、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关以为,被强制破产清算,强制执行清算。因此特别清算一般会有法院的介入。
进行特别清算的原因可能有严重违法经营、成为老赖、进行破产等等。
公司清算在日常中存在,但是我们作为普通人比较少看见和参与,我们不作为债权和债务人的话,比较少参与公司清算中。我们看到的一般是某家公司倒闭了或者不经营,我背后就有可能是已经进行了清算。
清算和结算有什么区别?
结算与清算的区别:
1、涉及内容不同。清算与结算不同,清算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而结算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2、涉及范围不同。清算是结算的推广。清算=清分+结算。
结算是清偿商务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清算是结清银行间资金账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最终结果的一种过程。
拓展资料
一、使商品交易和结算业务能正常进行,中国的结算制度中规定办理结算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钱货两清。即卖方要按期发货,买方要按规定付款,不得拖欠货款和无理拒付货款。
2、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收付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结算制度的规定。银行组织结算工作,要从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银行不予垫款。银行为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只负责把款项从付款者账户转入收款者账户,不能代垫款项。企业委托银行付款时,必须在银行账上备有足够的资金;委托银行收款时,必须等待款项收妥后才能支用。
二、普通清算也称不停止支付清算,主要是指合营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解散。通常在实施普通清算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并非困难,不但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而且还有可能分配剩余财产。普通清算的特点是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和清算机构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企业债权人不直接干预。
(资料来源:清算结算——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