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可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过期了是自动解除抵押吗)
抵押担保是否可以约定期限
法律分析:不可以约定期限。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期限,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抵押权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其抵押权的,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期限该怎样约定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可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限吗
合同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抵押担保范围
法律主观:
一、可否约定抵押担保期限
不能约定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诉讼时效 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的行权期限是法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抵押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约定了抵押担保期限的合同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有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叫续登,否则抵押权消灭。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人若因此而受到损失,可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抵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抵押担保期限最久为多长
六个月。债务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一种方式。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债务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起六个月。综上可知,在实践中,有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叫续登,否则抵押权消灭。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 ,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单位定期存单 质押贷款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 质押 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在建工程抵押期限
法律主观: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期限
1、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的
关于当事人是否能自行约定抵押期限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抵押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抵押权的期限限制。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另一种意见认为, 抵押合同 是附属于主债务合同的,如果主合同未能得到清偿,主合同并未终止,主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是有效的,这样附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仍然有效,抵押权人仍然有权向抵押人主张权利,而抵押人不能被免除担保责任。还有人进一步认为,如果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实际上是约定免责条款,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这种约定应当是无效的③。笔者认为,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的,不宜认定为无效。首先,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既然法律未作出限制,就说明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约定抵押期限。其次,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也不违反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是由当事人经过约定而产生的,其本身就有一定的期限性。再次,当事人对抵押权期限作出约定,可以督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缩短当事人的财产或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时间。
就在建工程而言,往往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约定了抵押期限,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约定了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期限届满而在建工程尚未建成,抵押权人有权就既存的建筑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抵押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抵押人予以补足。如果抵押人在在建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进行预售活动,或者由于工期提前等原因在建工程提前建成的,抵押人需进行转让的,都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对于其因预售或转让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进行保全,以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
2、当事人未约定抵押期限的
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其应当附属于主权利。主权利存在则从权利存在,主权利消灭则从权利亦消灭。如果当事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未约定期限,在主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抵押权人均应享有抵押权,这是由抵押权自身的性质决定的。但这也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由于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均无法定抵押期限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承担了较重的责任,对于抵押人而言实际上并不公平。因此,担保法未规定法定抵押期限实是一个重大疏漏。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例来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再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亦有规定:“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5年间不实行其抵押权者,其抵押权消灭。”为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适当的时候予以完善,在立法修改以前,可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当然,对于法定抵押期限的具体期限如何规定可另作探讨,在此笔者不再赘述。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对于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未约定期限的,可由当事人在主债权期限届满后约定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未约定的,只要主债权未超过 诉讼时效 ,在主债权未获清偿前,债权人均享有抵押权。
二、在建工程抵押含土地吗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建筑物进行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是属于并存的,其一方用于抵押了,则另外一方不得再进行抵押或者处置。在建工程抵押的房产,只有在土地使用权解押以后,方可取得房产证进行抵押或者其他处置。所以,在建工程抵押是包含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失抵押权也消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权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期限可否自行约定?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至借款期届满后二个月止,逾此期间,则抵押人A不负担保责任。后A无力清偿借款,B在超过约定的抵押期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A认为抵押期届满不负担保责任,B认为依法可行使抵押权。 [律师评析] 一、抵押权概念及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财产为抵押物。法律特征有:1、从属性。即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没有主债权,也就没有抵押权;债权转移,抵押权随同转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2、不可分性。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是代替物,可对赔偿金行使权利。 二、从以上概念和特征分析,笔者认为抵押与保证不同,不宜约定抵押期限。理由如下: 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易言之,保证要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不是特定财产来承担偿债风险。是故,保证人首先要考虑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清偿能力又与时间有密切联系,是相对变动的。债务人可能在一段时间里偿债能力较强,但过一段时间,如经营运作出现变数,财产就可能减少甚或灭失。出于降低保证人风险目的,《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又规定保证期间可以约定,约定优先于法定。 但已如上述,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法定特征。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期为“不特定隐性期限”,该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届至起计算至主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即便主债务已部分履行,也不导致抵押权期限届满。并且,抵押担保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抵押双方自行约定,也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否则,《担保法》设立抵押权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故抵押权具有为主债务充分履行而“保驾护航”的功能。 从本案来看,A与B正是混淆了《担保法》上保证期间与抵押期间的概念才自行约定抵押期间。该约定不仅违法,而且对债权人B来说条件也过于苛刻,有失公平。并且,该约定同样会对抵押人A不利。因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个月内仓促处理抵押房产,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抵押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期限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抵押权应当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超过了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三年。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届满日起算三年内。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三年。
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届满日起算三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吗
法律分析:可以约定,但是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