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 1)双方当事人的 居民身份证 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 2)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 ( 3)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法律分析: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先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然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办理好之后,然后到其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分析: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是: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相关证件;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4.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5.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