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对哥哥是否有抚养的义务
妹妹抚养哥哥?有这抚养义务吗?
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妹妹抚养哥哥的义务?
关于“妹妹对哥哥有没有抚养的义务”的问题,可以这样: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妹妹抚养哥哥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妹妹对哥哥有扶养义务吗
法律主观:
兄弟姐妹间一般没有有扶养义务。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具有法定扶养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哥哥姐姐有没有抚养弟弟妹妹的义务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抚养义务,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抚养义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父母双亡,哥哥有个儿子,妹妹有照顾哥哥的义务吗?
在法律上,如果父母双亡,子女之间是没有直接的法定照顾义务的。但是,从道德和家庭伦理的角度来看,兄弟姐妹之间有照顾、关心和帮助的义务,特别是在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情况下,应该互相支持和协助。
如果哥哥有儿子需要照顾,妹妹可以考虑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尽自己所能地协助哥哥照顾孩子。这不仅是对家庭的贡献,也是对家庭伦理的遵循和尊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妹妹需要承担全部的照顾义务,她可以与哥哥商量,共同制定合理的照顾计划,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能力和责任分配,以便更好地照顾哥哥和侄子。
在法律上弟弟有赡养哥哥的义务吗?
一般来说,弟妹对年老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据此,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包括:第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第二,弟、妹有负担能力,即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
第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本案中,俞小林是由你扶养长大、供养读书成才的,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他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你应当从经济上进行供养扶助。
扩展资料
弟弟妹妹抚养哥哥姐姐的具备的条件
1、哥哥姐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是哥哥姐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就是说哥哥姐姐没有配偶和子女,或有但是已经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
3、是弟弟妹妹是由哥哥姐姐抚养长大,且弟弟妹妹有负担能力。上述必须同时具备才会产生义务关系。
弟弟五十多岁已成家了哥哥姐姐有养他们的义务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时,依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哥哥或姐姐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小新的哥哥有义务抚养小新。我国婚姻法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抚养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哥哥姐姐有抚养弟弟妹妹的义务,但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父母已去世或没有抚养能力,二是弟弟妹妹必须是未成年人,三是哥哥姐姐一定要有负担弟弟妹妹的经济能力。这几个条件小新的哥哥都符合,可见他有义务抚养小新。
兄弟姐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继续抚养未成年孩子时,有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知道弟妹成年,同理,有能力的弟妹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的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具有扶养的义务。当然,以上的情形须是满足扶养人都是成年的,而被扶养人未成年或者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批复中也肯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有病、残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养义务。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1]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综合上面所说的,
妹妹有义务抚养哥哥吗
?不管是有能力还是没有能力,这肯定是有义务要抚养的,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只要是有关的亲属都是有义务抚养的,血浓于水的亲情是割不断的,兄妹俩就更应该好好的扶持,去帮助对方,这样的话,父母才得以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