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法律分析: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的处理办法
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的处理办法如下: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合同欺诈的后果为行使欺诈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于因欺诈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申请撤销,并要求欺诈方承担受欺诈方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欺诈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成立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经济法题目)?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或者趁人之危订立的显示公平的合同,均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民法规范秉承意思自治的原则。所谓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进行法律行为,进行什么样的法律行为。对于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赋予行为相应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法律均应按照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法律效果。对于那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法律才予以认可。如果法律行为的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不自由,那么法律就不应该严格按照当事人表达出来的意思,赋予行为相应的法律效果。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不自由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当事人撤销法律行为。基于这种考虑,法律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的法律行为,包括以欺诈的手段实施的法律行为、以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法律行为、趁人之危实施的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属无效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呢?
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第二,双方返还。(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