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罪责任认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认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对于有上述情形的,其公安机关即可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安全重大事故判定标准
重大安全事故的标准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在不同的部门规定都不同,按照人员的死亡以及财产受损情况来判定。
致使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如下: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有以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重大事故的判定是根据不同的部门以及不同的人员伤亡的情况和财产受损的情况来进行的,相关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主要依据的判定标准是人员的伤亡的情况以及财产受损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是:
1、造成10人到29人死亡,或者50人到99人重伤;
2、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严重后果”,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身份的标志。因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属身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主观:
重大安全事故罪一般是指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认定依据是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人身和财产;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一)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的界限
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有的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后果,因此,同时也触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对此,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并非凡是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有关单位不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事故的情况。设置本罪名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惩治违反《劳动保护法》的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针对职工(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进行惩罚。
(四)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与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区别
(1)发生的场合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一般发生在业务活动中,具有业务过失性质;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够小心谨慎而导致严重后果,属于普通过失。
(2)主体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厂矿企业的职工和铁路、航空职工;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行为特点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业务规章;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生活常理。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是在具体一项“业务”工作的人;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钱或者物品;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和作业过程中违背了有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意思就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设立是为保护生产、作业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出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需要,1997年《刑法》设立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从四个方面修改了本罪的规定。后本罪未再经过修改,一直沿用至今。
(一)1997年《刑法》设立
1997年《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是 1997 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首先源于《劳动法》,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基本法,全面地宣言了中国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包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 年《刑法》由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独立出六个新罪,包括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因而对这类行为的惩处针对性增强。
(二)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我国 1997年《刑法》第135条规定了本罪之后,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一是犯罪主体范围较窄,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无照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被包括进去;二是将“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三是有些生产经营单位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不仅劳动安全设施有问题,而且连最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都不提供,使从业人员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极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而劳动防护用品又很难归入“劳动安全设施”;四是条文虽然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范围不明确,在实践中对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上常存在分歧意见。
为更好保障劳动生产部门的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刑法》第135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第一,修改了关于主体的规定。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第二,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删去了关于“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规定。第四,考虑到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都是单位行为,修正案将原条文中“直接责任人员”修改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使应对重大伤亡事故负责的责任人员的范围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