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主观:
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民事权利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总则规定胎儿的权利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一般情况下,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视为具有什么权利
胎儿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有利于胎儿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分析】
对人权利的保护是法律出发点和归属。独立的个体生命的存在既是自然人属于“人”的必备要件,也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能力的生物性或生理性要件,即有生命的自然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生命的东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已经告别人世间的逝者和尚依附于母体的胎儿,已经不属于或还不属于独立的生命个体,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不承认或均不赋予死者和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底线”。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一种期待权相同,胎儿的民事权利也是法律赋予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要成为现实权利需要同时具备或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胎儿出生前必须要有涉及胎儿利益的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与行为或事实的发生,二是胎儿出生时必须是活体。如果胎儿出生前根本就不存在涉及胎儿利益的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存在胎儿出生后的财产遗留问题,即胎儿无权主张或请求其出生前的财产权益。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死胎),即使存在胎儿出生前的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予行为,已经分给死胎的遗产或已经赠予给死胎的财产,也视为不曾发生或认定无效。在民法上,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什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主观:
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主要有: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具有。出生的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
【法律分析】
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等建议。但如“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溯及于怀胎期间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