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
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主观:
依其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两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由此可见,区分二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何谓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首先,何谓他人身体健康?当前刑法界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和虽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两种情形;其次,所谓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危害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因此,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1、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情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一般都有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反应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2、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3、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4、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5、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6、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应特别注意的是,切勿忽视了未发生伤害结果(即轻伤或重伤)的客观事实,把轻微损伤当成了伤害罪的伤害结果,把一般的殴打行为误认为是伤害行为,把殴打的故意误认为是伤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看,其实行为人本身并没有要剥夺对方生命权的意图,只不过可能就自己的伤害行为一时没有掌握好,或者没有预料到对方的情况,最终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从这点上来看,就与故意杀人不一样了。因为故意杀人从根本上来看,行为人就是想要杀了对方,而不再是简单的对对方的身体实施伤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定啥罪
1.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绑架致人死亡的定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他人进行绑架的并最终因为过失的行为致人死亡的,将会视为构成了过失杀人罪和绑架罪这两项罪名。法院将会在对案件进行明确的调查取证之后结合案件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的程度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绑架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罪重伤的认定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有:1.造成的后果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已经致人于死亡,而过失致人重伤罪只是致人重伤。2.量刑不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是否还会判刑!注:检查院已介...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是不会因为受害人说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就直接销案不起诉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定什么罪?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公民可能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则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定什么罪?
1、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第七条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案件发生之后,若是有人死亡,那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之后,案件的责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一旦罪名成立,后期经过法院的审理,这些责任人有被法院量刑的可能。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1、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重伤,一般要判几年
过失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根据法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