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时间是多久(三期赔偿一共几个月)
妇女三期是哪三期
女工的三期指的是女性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一、女性职工的三期是怎样保护的
【法律依据】:
1、孕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产假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求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λ,用人单λ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提高?用标准,在安排妇女工作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妇女,用人单λ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由于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与男子不同,各种不良劳动条件及各种职业害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作业环境差,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同时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性劳动。
3、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三期女性指的是哪三期
“三期”女性是指女职工的妊娠、生育及抚育婴儿的特殊时期,简称孕期、产期、哺乳期。具体如下:
1、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
2、产期,正常生育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产假,各省在2016年新增了奖励假的有关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搜索,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80天的奖励假。
3、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1周岁,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期员工指的是哪三期
三期员工指的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女职工。
孕期是指:
(1)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
(2)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
(1)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2)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产假是有弹性的,所以孕期和产期会有2个概念,主要是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哪一期。
我国法律对三期员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一,用人单位不能因非过失性原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是不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就拿到了“免炒金牌”,肯定不会被辞退呢?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三期女职工在劳动条件方面有哪些特殊保护
1,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即使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或者未婚先孕的女员工,同样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不给假期以逼迫员工辞职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孕期女职工请假产检,不同于请事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也可以说是无需单位批准,职工只需要尽到告知义务,并提交请假单及病假证明书照片即可。
2,适当减轻劳动量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设立相关的休息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5,产假(法定产检天数+地方奖励假天数)
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两部分。奖励产假是地方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优惠政策。
符合享受奖励假的女职工,在奖励假期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产假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地方奖励假比如: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7,哺乳期内享有哺乳时间
哺乳期时长为一年,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止。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三期员工可以调岗降薪吗
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进入“三期”后,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造成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但是用人单位不得给三期员工降薪,也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从而达成变相降薪。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总的来说,无论“三期”内女职工的岗位如何变化,工资待遇都不得降低。
四,三期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不续签吗?
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女职工如果处于三期,则用人单位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五,单位与三期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六,企业倒闭了三期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企业倒闭时,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对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的补偿,但大部分地区在地方规定或审判实践中,对企业倒闭三期女职工的补偿问题做了倾斜性保护,主要分为两种保护措施:一种为预留生育保险费。另一种为向女职工支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待遇。
持有该观点的裁审机构认为,因企业的原因造成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客观上确实给三期女职工造成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待遇的损失,故企业应予赔偿。如(2017)粤01民终18105号二审判决书,判决企业一次性支付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产期工资、哺乳期工资。
七,女职工产假期间提供劳动,工资和生育津贴同时享有
女职工产后,享有规定期间的产假,产假期间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领。
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对于产后妈妈,在产假期间或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工作单位必须与其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违背自身意愿则有权拒绝。当然,如果员工同意提前上班的情况下没有问题。
如果女职工产假期间,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但该工资是女职工提供劳动的报酬,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向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的义务。
八,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应当向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企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女职工生育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期是哪三期
按照法律规定,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
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特殊保护,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女职工在三期内享受特别保护,诸如: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期人员是哪三期
三期员工指的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女职工。我国法律鉴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对这三个时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做了特殊保护。
女职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孕期是指:
(1)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
(2)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
(1)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2)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 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J L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妇女三期指的是什么
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我国法律鉴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对这三个时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做了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在这期间单位每天是要给时间给女工进行哺乳的。有些单位是半天,有些是按小时来计的。
并且在此期间所在单位继续给发工资的。女职工产假为90日,其中产前休息15日,难产增加产假15日,多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孕妇所在岗位对胎儿及母体有危害,单位应暂时把职工调离此岗位。
哺乳期时间定为一年,每班工作应给予其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的三期各为多长时间?
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一般情况下,孕期假期是15天,产期和哺乳期加起来是84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拓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