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理过户过程中被法院封了怎么办
大家好,我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小区土地被法院查封,请问有何解决途径?
你好,根据您提供的案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您所述的此种情形,抵押中的房产若要办理过户还是有办法的,如可以由卖方还清抵押权人的贷款,取消抵押,然后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种方法需双方首先达成产权变更协议,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代卖方付清抵押权人的贷款,解除抵押后,买卖双方再根据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成过户;又如可由买方代卖方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即由买方行使涤除权,此种情形,如抵押权人拒绝受领,则买方可以前往公证机关进行提存,经提存后该债务因代为清偿而消灭,抵押随即解除。当然,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由于您提供的案情较为简单,建议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详细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获得律师完整解答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进一步帮助。
正在过户的房产遭查封怎么办
法律主观:
房子已过户一般不会查封,其现产权人已非被执行人,但现产权人有过错的或被执行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的除外。法律规定,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现产权人无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购房者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凡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二手房在办理过户期间,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中介公司在其中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向买房人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要解决问题。 第一种方法是卖房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财产,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为要过户的房屋解封后,双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种方法是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上家返还首付款及赔偿款,如果上家无力偿还,参加房屋拍卖,用拍卖剩余的款项偿还下家的首付款。 第三种方法是:下家可以和法院协商,变更被执行人为自己,法院解除查封,下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后将银行放贷的款项支付给法院。当然也可能存在其他的解决方法
在过户的过程中房屋突然被查封,怎么办?
方法:
1、要求卖方与法院协商撤销查封的方式和时间,陪同卖方向法官了解;
2、如果决定为卖方清偿债务,要尽量将房款付到法院,同时要求卖方方出具收款收据。千万不能直接将房款交给卖方,否则有可能被卖方挪用;
3、如果买方已付了定金或者已和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才发现房屋被查封,可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等。
关于房屋过户:
1、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
2、房屋过户的办理机关是房地产交易中心 。
3、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买卖,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买方与卖方。如果赠予,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赠予人与受赠人。
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资料:
1、卖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3、买方: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怎么办?
身份不同,对房屋被查封问题的处理办法也有不同,下面进行具体介绍。
一、签署购房合同后发现房屋被查封该怎么处理?
卖方:
(1)核实房屋被查封的基本情况,包括查封原因、查封金额、查封法院等。
(2)将查封状况告知购房者,并不再接受购房款。
(3)跟查封申请人沟通,是否可以解除查封或者查封其他财产。
买方:
(1)询问卖方房屋是否能够解除查封,切不可用自己首付款帮助卖方解封房屋。
(2)如果无法解除查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可根据购房合同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二、解除查封的流程
根据目前实际操作,一般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解除查封的材料→法院对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法院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然后向住建委发一份解封函→建委配合办理房屋解封手续。
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以法院和建委的具体流程确定。
三、对遇“签后查封”购房者的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四、什么是查封
查封,是指有权采取查封措施的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采取的限制处分的行为。交易房屋被查封就是指在交易过程前或过程中,该房屋被法院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导致该房屋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常见的九类易导致查封的房屋
1、诉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系违章建筑;
3、产权不明导致的纠纷的房屋;
4、交易房屋系一房多卖;
5、交易房屋存在高额抵押;
6、产权人涉及债务纠纷较多;
7、产权人涉及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8、交易过程中,产权人有违法行为的;
9、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以上只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易导致查封的房屋,但不仅限于此哦!
六、“签前查封”与“签后查封”的风险
1、“签前查封”的风险
A、购房合同无效。“签前查封”就是签署购房合同前房屋被查封。签约前被查封的房子,尽管签署了购房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即为无效合同。
原因: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B、无法办理网签及缴税过户等后续步骤。北京各个城区自2016年6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全部要进行房屋核验。查封状态的房子是无法通过房屋核验的,进而无法网签过户,合同约定自然是不能履行。
C、购房款难追回。如果因业主债务问题导致的房屋查封,那么极有可能购房者提前支付的购房款成为“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
对于中介(如链家)来讲,“签前查封”的房屋,公司不允许操作。
2、“签后查封”的风险
(1)合同无法履行。签署购房合同之后房屋被查封,尽管购房合同有效,但是被查封后房屋限制转让,在房管局也会被标注为“已限制登记”,这时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买方只能按照购房合同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2)房款难追回。房屋购买人签订了买卖合同,面临着已支付的房屋款项无法追回的风险。
七、房子“没房本儿”能被查封吗?
“无房本”的房屋是可以进行预查封的,待房屋产权证书下发之后,预查封登记转化为查封登记,且效力等同于查封登记。
该内容仅在北京使用
房产过户当中被查封怎么办?
房产过户当中被查封的,如果购房人与被查封房产的原所有权人无不正当交易程序的,该房产是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尚未过户的,但若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经是转移了占有,而占有是根据所有权而滋生的权利,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故应予以解除。
已付购房款,房子过户前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方法如下:
1、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扩展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 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 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参考资料长葛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