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有哪些(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二、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民警职务犯罪有哪几种类型
法律主观:
民警职务犯罪有下列几种类型: 1、刑讯逼供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等等。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职务犯罪有哪些
我国属于职务犯罪的情形如下:
1、渎职罪: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不按照法定程序或违背法定职责履行职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2、 贪污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挪用、侵吞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财物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3、受贿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的行为;
4、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5、法官、检察官滥用职权罪:指法官、检察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故意违法判决、裁定或者执行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所具有的权力和地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以个人私利为目的,滥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职务犯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具有公职身份: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担任公职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领导、管理、执法人员等。私人个体或普通公民一般不具备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2、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职务犯罪的核心行为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特权,以违法、违规等方式超越或滥用职权范围。玩忽职守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3、损害公共利益:职务犯罪行为通常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可以是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损害,例如贪污受贿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滥用职权导致不公平的行政决策等;
4、主观故意或过失:职务犯罪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观故意是指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或违规,但仍然故意进行。过失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尽管没有明确的故意,但仍然需要对其过失负责。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往往是利用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活动。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审批权、管理权等,这些权力为他们提供了便利的机会来实施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非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财产犯罪等由公安机关管辖,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由检察院或监察委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述: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立案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可,不需要出具他的户籍证明。必要时,你可以委托律师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开具。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9章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则第4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以及破坏选举案等。
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是人民检察院以立案侦查的方式,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个案监督。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只有当出现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是否侦办职务犯罪
公安机关可以侦办职务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证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一、伪证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以伪证罪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新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条修改除辩护人之外增加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规定,扩大了禁止的主体范围。
此条修改还增加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侦查管辖问题,即“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本条内容增加的原因。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这一增加内容,目的是防止办案机关对辩护人打击报复,维护我国的辩护制度,同时,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个别辩护人因涉嫌作伪证而被承办案件所在地的侦查机关侦查,显然不利于律师正当权益的保护。
对于“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以便及时为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不影响该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刑事责任,要遵守管辖的规定,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当回避,不能办理,否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伪证罪是在原有的案件基础上额外引发的另一个新犯罪行为,此时就需要由的机关来管辖这个新的案件才能够不至于影响之前的审理活动,而正确的机关管辖才能让该罪名得到责任的刑事追究。
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实践中只能由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构成,原则上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
伪证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