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一般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承担。
【答案】:答案:A
解析: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前,则为卖方承担责任,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之后,则为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由买方在违反约定的日子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卖方在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除非当事人另外有约定以外,毁坏、灭失的风险从合同成立开始以后起由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依然要运输,当卖方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将标的物交付至规定地点,买方没有按照规定收取标的物,如在这段时间内标的物发生损坏,则由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卖方没有出示关于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会影响到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如果因为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方可以不接受标的物,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买方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则由卖方承担。
4、还有不动产买卖的风险,由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对不动产的风险承担没有特别的规定,所以就按照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转移。因此对于不动产来说,要不是办理登记过户时,而是实际交易时,就会发生风险转移的效果。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
5、如果房屋毁坏、灭失在交易前则由于卖方承担,如果房屋毁灭、灭失在交易之后,则由买方承担;简单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是,在交易中,简单交易的交付时间是根据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为标准的。生效的同时风险负担就由买方承担。试用买卖风险就如同之前说的,如果风险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合同不生效,不发生风险转移;
6、如果在试用期中,发生损坏,则由卖方承担后果,因为还处于试用期中,合同还没发生效力,所以没有发生风险转移问题。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规则
1.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需要保证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不存在任何瑕疵、缺陷或风险。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前出现损坏、灭失等问题,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在收到标的物后,需要对标的物进行妥善保管、使用和维护。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后出现损坏、灭失等问题,买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风险承担与标的物的性质有关。对于特定类型的标的物,可能存在特殊的风险承担规则。例如,对于易碎物品、鲜活物品等,卖方需要在交付前告知买方相关风险,买方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及时检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存在问题,买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告知卖方,否则视为货物完好无损。
4. 风险承担与合同约定有关。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的保险责任、维修责任等。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
1.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负担。这是因为卖方在交付前仍然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 在标的物交付之后,风险由买方负担。这是因为买方在交付后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享有标的物的收益,因此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风险负担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另外,在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