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权的取得的原因(法定继承权取得的原因不包括)
特邀律师

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视情况而定。
如果爷爷遗嘱中写明遗产留给孙子的,则孙子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则孙子无权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如果孙子的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则孙子可以代位继承父亲的份额。
继承: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合法继承人可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如下: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对该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对其所应继承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遗赠人死亡的,对其所应继承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因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无效的,对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6)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下:
(1)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的与被继承人保持合法夫妻关系的人。配偶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夫妻得相互继承财产,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区别。
(2)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卑血亲。根据《民法典》之继承编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尊血亲。对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其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血亲。按照《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也存在着抚养、赡养关系,这是他们之间享有继承权的法理前提。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这是我国继承法中的特色规定。一方面,其契合了我国社会在孝道理念的影响下广泛存在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进行赡养的传统;另一方面,其也有利于弘扬家庭的养老职能,鼓励丧偶者继续对配偶的父母进行赡养,体现权利义务相二致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照料、帮助,必须是在生活上经常照料、经济上长期供养,否则,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其地位相互平等。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定义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2、代位继承的适用要件
代位继承的适用须具备四个要件:
①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③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直系卑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
3、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
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①代位继承人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原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代位继承人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②同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继承人独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
二、转继承
1、定义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转继承人。
2、适用要件
适用转继承应满足以下要件:
①继承人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③须由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发生的效力是:被转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合法有效的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权属于财产权还是人身权
继承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继承权是人身权,继承权的取得要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继承权以遗产为客体,是财产权。但继承权既不是继承人直接支配遗产的权利,也不是请求特定义务人给付的权利,更不是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的知识产品权,因此,继承权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因此,继承权包括了财产利益的内容,继承权的取得要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故继承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取得继承权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判死亡;
2、被继承人有可供继承的合法遗产;
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4、实现继承权的其他条件。
遗嘱继承的条件包括如下: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综上所述,继承权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其财产和权益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权利。继承权的主要内容是继承人对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继承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是在法律框架下确立的,旨在保护个人的财产利益和财产自主权。继承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权利。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简述法律继承的原因
法律分析:新法律之所以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继承旧法律中的某些因素,其主要的根据和理由在于:
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继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从根本上说,法律的继承性的依据在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与继承性。人类社会每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开始时,都不可避免地要从过去的历史阶段中继承下来许多既定的成份,生活于现实社会的一代人只能在历史留给他们的既定条件所以许的范围内重新塑造社会的形象和书写他们的历史。
第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社会意味或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社会存在或经济基础;在这个前提下,又必段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
第三: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以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的结晶。
第四: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法律继承不只是一个理论上可以说明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上可以验证的问题。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大量继承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暂且不论,近代以来,英国资产阶级持续沿用英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法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原因不包括( )。
【答案】:B
B[解析]继承权的取得有其人身属性。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继承权:(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权正式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3)因血缘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故A、C、D项正确。
法定继承权取得的原因不包括()。
【答案】:A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继承人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遗产的,不是基于法定继承,而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协议。
B、C、D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法条,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子女不在户口本上有继承权吗
子女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有继承权。户口和继承权没有关系。子女是父母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死者死亡,需要看死者有无遗嘱,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需要按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有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所以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继承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发生,继承开始。发生继承的前提为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的财产。不合法的财产、他人的财产当然不能继承;
3、继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并且没有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需要的条件如下:
1、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发生,继承开始。发生继承的前提为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的财产。不合法的财产、他人的财产当然不能继承;
3、继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并且没有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5、需递交相关资料。
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继承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
1、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2、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3、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
遗嘱继承形式如下: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在生前亲笔书写的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不需要见证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如果遗嘱人因病或者不识字不能书写遗嘱,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这种形式现在实际上并不多见,一般也不建议采用,因为存在着被剪辑或者篡改的可能性。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