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没毕业签了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没毕业就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一般是无效,因为没有毕业就说明当事人还属于学生的身份,学生不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能够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标准的劳动关系首先是劳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既然大学生都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签的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一、没毕业签了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没有毕业说明仍然属于学生,学生不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能够签劳动合同,可以和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就业协议,一旦取得了毕业证,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如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有什么特征?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和实际上的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以财产交换关系为起点,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是通过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获得工资,用人单位则通过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即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性决定了在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因此,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财产关系的意义只在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一个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的独立的自由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财产关系便转换为人身关系。
(2)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和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
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表面上看,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有可能建立一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的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形式上具有平等性。但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必须通过出卖自己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并且一旦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作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关系的实际运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无平等性,而只有从属性。这种从属关系具体表现为人格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式中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受雇于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才能谋取生活资料;组织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需编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内并遵循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从属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性。
大学生跟公司之间建立的有这种实习关系就是很正常的,这也是很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正式步入社会参加工作之前必须要经历的一步。但以前可能大学生本人没有专门的了解过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知识,一定要注意,没有毕业之前跟公司签订的只能是三方协议,劳动合同是毕业以后才能签订的。
刚工作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补签劳务合同,这种情况下仲裁公司可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同时签订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因此,刚刚工作时未签订合同,但是在一个与内补签了劳动合同的,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申请仲裁;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才补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时,劳动者可以有以下解决方法。
1、劳动者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请求第三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未能协商、协商不一致或者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可以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未能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
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因为你们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都有一个法律上的保障。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所以相应的是,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没有特定的规定,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批次性的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
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
(一)主体资格不同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八)、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三年。
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又应当如何区分呢?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二、看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也不能单一片面的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四、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三大注意:
⒈、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⒉、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⒊、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合同双方也有可能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部出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当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资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有提供劳动并且提供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双方就成立劳动关系。
一、没有签订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吗?
没有签订合同也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不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因此,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并不单纯的取决于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我国不签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到目前还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和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当中根本就没有很好的实现。可是,就算没有签合同,理论上公司还是应该保障职工所有的合法权益的。
未毕业的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没毕业不可以直接签劳动合同,但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是无法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开始应该从毕业时间开始。在没有毕业之前,单位也无法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在校大学生的学籍和档案都在学校,在单位上班是属于实习性质的,单位无法给员工进行用工备案,所以也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和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不能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1.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毕业生在脱离学生身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2.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生,不具备签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签订的只能是就业协议书,也可以是劳务协议、实习协议。3.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是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2.大学生在正式毕业之前还是学生身份,并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此时应与学校或者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等毕业后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大学未毕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未毕业未增加社会经验到单位实习的,视为学校教育活动的延伸,与实习单位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大学生没有毕业,那么只能先与用人单位签就业协议,等拿到毕业证后,再签劳动合同,办理购买社保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什么我签了合同还不是劳动关系呢?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一般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还有例外的情形,这就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能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发现劳动用工方面大致有三种情况,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特将此类情况综述如下,以提醒劳动者注意。
有劳动合同之名
无劳动合同之实
沈某是一名从事个体运输的农民。2011年3月起某市科研所领受了上级下达科技支农任务。为了保证科研人员交通问题,经过他人介绍,科研所与沈某约定:由沈某负责将科研所下农村人员由科研所运输到农村目的地,然后再负责将支农科研人员送到家。每日往返一次,费用除每天20元基础费外,再按每公里1元钱支付费用,一周支付一次报酬,时间暂定为两个月,从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但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科研所的人事部门负责人顺手拿了一份本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在上面写了上述约定内容,然后双方签字盖章。
2011年3月25日沈某送完两名科研人员回家的路上,为躲避一辆摩托车,其所驾的面包车撞在一棵大树上,头部和右肩部受伤,花医疗费2100余元,误工9天。沈某以自己和科研所有劳动合同,其伤害属“工伤”为由,向科研所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研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000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沈某的请求事项。
本案中,双方确实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也按着该“劳动合同”进行了实际的履行,对此双方也都没有争议。但是,我们认识和判定一个问题或者一个事物的性质,要看其名,更要观其实。在实际生活中,确有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将劳动关系改成“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况,而本案情况不同。在该案中,仅有的只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外表,因为沈某从事的运输工作并不是科研所的业务组成部分,更主要的是沈某并不是在科研所的管理下工作,他每天接送两次科研人员仅占据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其余时间还在从事其他运输业务,双方所签订的是一个典型的“运输合同”,因此其与科研所的关系也是运输合同关系,其诉求必然不会获得法庭的支持。
劳动合同成立
但没有实际用工
冯某是一名擅长治疗痔疮的医生。2011年10月10日,一家成立不久的某民营医院经过协商与冯某订立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其主要内容有:医院任命冯某为医院普外科主任,每月工资8000元;普外科实行独立核算,冯某每年提取科室净营利部分的30%作为奖励工资。劳动合同订立后,冯某提出其以前工作的诊所及家中有些事情需要处理,向医院提出需要推迟两个月时间来上班的要求,医院同意了冯某的意见,并答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冯某开工资和享受医院内职工的一切待遇。与冯某订立劳动合同后,这家医院随即对冯某为本医院医生开展了广告宣传,前来治疗痔疮的患者比以前有所增加。
2011年12月5日,冯某所在的诊所在其诊所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冯某与其所在单位尚未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某医院即与冯某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广告宣传,给申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冯某和某医院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冯某与某医院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损失的实际数额,裁决驳回了申诉人某诊所的申诉请求。该诊所以同样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亦被法院驳回。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看,被告医院在与被告冯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虽然被告冯某与原告诊所并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了劳动合同不等于是劳动者已被聘用,如果没有聘用,其原告诊所在此期间即使受到损失也与被告某医院没有直接关系,何况本案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冯某与被告某医院订立劳动合同后其实际受到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这也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的“招用”应当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存在劳动关系。而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进行有报酬的劳动。本案被告冯某虽然与被告某医院订立有劳动合同且被告医院向冯某支付了工资,但冯某并没有在被告医院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其获得的报酬实际上是用冯某的名字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就是说,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也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一开始没有劳动合同,后来签了劳动合同?
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分析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双倍工资虽然字面意思为工资,实质上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其性质是赔偿金。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在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持有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材料,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解决纠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签劳务合同双方自愿建立劳动关系合法吗?
不签劳务合同,双方自愿建立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应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将无法得到合法保护,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同时也会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合法性和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