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在犯罪是什么罪(监外执行如果再次犯罪怎么处理)
监外服刑人员是什么意思
在监狱外服刑的人,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监外服刑通俗说法就是社会上所说的“坐牢”。 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
监外服刑的前提是“刑期已经过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重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在此范围之列。
由此看来,监外服刑的条件与我国刑法中规定假释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假释的基本内涵与“部分服刑人员在监外服刑”的司法改革理念有区别,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而“监外服刑人员必须参加每天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公益劳动”,可见两者有差别,前者是附条件释放,后者是在监外服刑,性质的迥然差异,确定是两项不同的制度。
作为一项新制度,矛盾的两个方面告诉我们,有利也有弊。诚然,监外执行面临着尚待明确和解决的障碍。根据监外服刑的条件,符合监外服刑的服刑人员,实际上,也同时符合假释的条件,那为什么不将这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假释,而是作为服刑人员在监外执行呢? 如果说作为一项试点,未尝不可,毕竟每一项制度的推行必须有理论的支持和实证的检验,试点过程中,可以适当的突破现有法律规定。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来推广,与现有的立法冲突却难以避免。
服刑人员的服刑场所,刑事诉讼法等立法对此规定十分明确,如何实施减刑、假释,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执行机关、服刑场所、服刑方式不是执行机关自己可以随意改变的,必须依法执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改造和教育是我国刑罚的功能。自上个世纪初期,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了报应刑理论。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不是基于单纯的报复主义和惩罚主义,而是为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出发,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最大限度的将犯罪分子改造成新人。因此,体现到具体的制度建设,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设置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实体法上,规定缓刑、减刑、假释制度。从实体到程序的整个诉讼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一部分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假释条件的就假释,符合减刑的就减刑。不必要实行监外服刑,服刑人员服刑前提是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制裁,不可避免会对其家庭、婚姻、就业和个人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正由于此负面影响,才会真正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监外服刑,一味的考虑“改善服刑人员的婚姻稳定、家庭完整”,如此一来,刑罚的严厉性、强制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从被害人角度讲,心理上难以得到抚慰。
如果说监外服刑有利于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那么,现行立法的减刑、假释制度已经具备这一功能是很显然的。
监外服刑可能会加剧丧失司法公正,为滋生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监外服刑向人情关系、金钱关系开口就使一部分服刑人员丧失了公正,可能使依法治国偏离了正常轨道,违背了诉讼中的程序正义。从当事人层面看,当前,减刑、假释的暗箱操作严重,立功造假情况并不鲜见。很有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有钱(情)人好办事,可以提前出监享受各种生活乐趣。从制度层面看,扩大了执行机关的自主权,则削弱了有关机关的监督力度,却无法控制“金钱案”、“人情案”依法或非法的大量涌入。
所以,如何有效实现和加强对执行机关的监督成为了新的问题。
监外服刑很难得到有效执行。要求服刑人员“每天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公益劳动”,如何去执行是个大问题,当地司法机关、居委会干部、志愿人员、家属亲友的监督是否有效,能否执行,结果,很有可能就是将监外服刑流于形式,最终成为美好的愿望。
监狱管理部门认为,监外服刑能够缓解监狱改造压力,降低改造成本。从眼前看,效果明显,而事实上,对社会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许多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不是仅仅设立监外服刑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这是涉及一国的刑事政策,譬如阶段性的严打整治斗争,牵涉到社会制度的方方面面。
因此,全面看来,实现监外服刑初衷的困难重重,是否值得推广,仍需谨慎思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监外执行影响下一代吗
监外执行属于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记录会被记入公民的个人档案中。会影响三代人,对直系子女多多少少造成影响。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监外执行的也是因犯罪行为受刑事处罚,是会影响孩子的政审的。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即使被判处了监外执行,也还是会留下案底的,一般对自己的子女,参加公务员政审、当兵政审等产生一定的影响。监外执行的也是因犯罪行为受刑事处罚,是会影响孩子的政审的。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其子女考警校政审也是不通过的。但子女可以正常的入学、就业。
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罪犯得了比较严重的疾病,需要去监狱外的医院进行治疗,也就是需要保外就医的;
2、罪犯怀孕了,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因而的女性;
3、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届,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三)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培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改恶从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法定程序可以减去一定的刑期后,可以提前获得假释或者暂时出狱执行监外服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监外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通过监外执行,罪犯可以在社会上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有利于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服刑一定期限,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并不是对罪犯的宽大处理,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对罪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仍然需要继续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四)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五)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怎么判刑
法律解析:
外执行是《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 刑罚 的一种执行制度。尽管 监外执行 变更了执行的方式,也变更了执行的地点和场所,但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所以,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 刑法 》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 羁押 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 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6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属于什么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处理:将会被收监进行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并且会根据其新所犯罪的罪名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并且犯罪嫌疑人再也不会获得监外执行和减刑的机会,只能够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犯了什么罪能被监外执行五年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不是刑事犯罪,而是刑事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监外执行二次犯罪量刑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二次犯罪不属于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监外执行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监外执行,又犯盗窃罪会被判刑吗?
监外执行,再涉嫌盗窃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判刑。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期两年和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缓期两年是指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简单的说: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例如判2年缓刑2年,就是判决后,在监外缓刑2年,2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新的危害则不用坐牢了。
扩展资料:
缓期两年和监外执行使用的不同之处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