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欠款要求利息的法律依据(逾期支付欠款要求利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
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
1、贷款逾期的逾期利息,一般是按债务金额按日乘以万分之一点七计算,逾期多少日就计算多少日;
2、民间借贷签订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和逾期计算的,可以同时主张,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计的年利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如果超过,定义为高利贷,法院不会支持,贷款人不需要支付超出部分利息。
逾期利息指的是贷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未还款后所产生的罚息。逾期利息和逾期贷款息息相关,关系到用户的信用问题。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可分为两类,一种为短期逾期,一种为长期逾期。
一般来说,对于短期内的贷款逾期行为,贷款机构会视为非恶意逾期,只要贷款人马上将欠款全部偿还即可,不会再追究贷款人的责任,也不会上征信。对于长期逾期的行为,贷款机构就会将贷款逾期分类分为恶意逾期,贷款被列为坏账。这个时候贷款机构会采取各种方式催缴欠款,如上门催收和到公司催收,甚至会将欠款人告上法庭。一般超过90天就会视为恶意逾期,超过120天就会采取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逾期支付利息如何约定
法律分析:逾期支付利息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拖欠货款要求逾期利息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主观:
拖欠货款要求逾期利息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判决书的,延期履行利息可以加倍支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有谁有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
关于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