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转化侵占罪经典案件(不当得利可以转化为侵占罪吗)
不当得利和侵占罪
法律主观: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刑事处罚标准
不当得利的刑事处罚标准,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如果数额较小的情况,不需要承担责任。数额大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
2、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3、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此案是构成不当得利还是侵占罪
有一次王甲由于自己得疏忽给李乙发货时多发出了五件价值五十万元得货物。后王甲和李乙交涉,李乙承认了多收五件货,但他即拒绝退还多收得货物也不愿意付多收货物得货款,现王甲起诉到法院。 补充: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不同得意见:第一种意见,此案属于民法上不当得利得典型案件,法院不预受理,应当告诉当事人按民事案件立案第二种意见:此案表面上虽符不当得利得构成要件,但综合分析此案按侵占罪处理更为妥当,能更好保护当事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我不知道法院的最后判决,我想听听大家得意见补充:从条文中来看这是不当得利,我希望大家不要从字面意思去了解,而要从案情和法律追求的结果去分析,从条文上看大家都知道,但是很多专家都支持第二种意见
此案是构成不当得利还是构成侵占罪
王甲与李乙相互之间做生意几年,关系良好。有一次,王甲由于自己疏忽给李乙发货时多发出了五件货物价值为50万元,后王甲与李乙交涉,李乙承认多收了五件货物,但他既拒绝退还多收的货物给王甲也不愿意付多收货物的货款给王甲,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甲起诉到法院,法院按刑事案件立案,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了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此案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按民事案件立案。
第二种意见:此案表面上虽然符合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综合分析此案按侵占罪处理更妥当,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乙侵占财物的对象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李乙侵占财物的对象是王甲多发给李乙的五件价值为50万元的货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甲多发给李乙的五件价值50万元的货物,不可能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是否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个问题还需分析,这个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正确处理此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的“他人”,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说的,即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及自然人;“财物”,是指为人力所能支配的、存在于人体之外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物体。“他人财物”,是指他人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财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字面意义理解,是指他人委托保管或代管的公私财物;而从广义上理解,应包括基于他人委托保管,受委托代购、代销、代收、代转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借用、租赁等原因,而事实上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本案中的李乙多收王甲五件价值为50万元的货物,很明显暂时具有合法保管这批货物的,也就是说李乙具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法性,同时说明李乙侵占财物的对象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李乙具有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李乙将王甲多发给的五件价值50万元的货物接收并暂时保管的行为没有违法,关键是李乙自己明知这些多发送过来的货物自己既无所有权也无占有权,除非李乙付相应货款取得这些多发送过来的货物的所有权。李乙目前只具有暂时的合法保管权和负有通知王甲及时来取回多发送的货物以及当王甲来取货时有义务把多发送的货物退给王甲。从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李乙具有将自己合法持有、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为李乙既拒绝退还多收的货物也不愿意付多收货物的货款。
3、李乙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
李乙非法侵占王甲的财物价值达50万元,属于侵占数额巨大,应在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如果本案的数额较少,王甲可以诉求民事法律保护,如我国《民法通贝》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法律适用的选择。
本案能否正确处理,不但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正确理解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范围,而且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正确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和我国《刑法》第270条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侵占罪是有数额限制的(各个省的标准不同),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是不能寻求刑法上的救济,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如民法上的救济。例如本案就是如此,如果抛开数额这情节,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民事案件,但一考虑数额这情节,情形就不同了,李乙的行为要受刑事法律的约束,因此本案应适用刑法270条来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在垃圾桶里捡到巨额现金或黄金首饰等算不算不当得利?
在垃圾桶里捡到巨额现金或黄金首饰等属于不当得利。
垃圾桶里捡到的巨额现金或黄金首饰,正常情况下属于其所有人不慎丢弃,并不表示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在垃圾桶里捡到巨额现金或黄金首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负有归还的义务。
如果如果数额较大而且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