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及义务)
公司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主观:
公司没有监护人,只有监事,监事的职责是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股东和职工可以担任监事。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公司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监护人这只能针对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不需要有监护人,但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册公司条件:
1、注册公司首先得有人,公司创办人,也就是股东。股东必须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及行为能力的人;
2、注册公司要有注册地址。这个注册地址可以是商业用途也可以是工业用途,现在住宅也可以作为注册地址;
3、注册公司需要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公司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注册公司需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注册公司需要有公司的基本户与纳税帐户,这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注册公司的资料具体如下:
1、公司名称是必须要准备一个的,可以提前多准备几个,以备不时之需;
2、公司注册地址是肯定要有,如果自己没有实际地址的话可以选择挂靠地址;
3、公司经营范围需要提前明确,这个经营范围并不是说越广越好,主要是围绕自己主要经营业务;
4、注册资本也是必须的,注册资本有实缴和认缴,而且这个注册资本也并不是越多越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看;
5、法人、股东、监事身份证信息,这三者缺一不可;
6、各位股东、法人、监事的个人银行U盾,办的哪个银行U盾,就下载哪个银行的驱动,非深圳银行签发的不可以,必须是深圳本地银行签发。
综上所述,企业监护人也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企业监护人的这种说法根本就不成立,企业是没有监护人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监事,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要承担。企业监护人也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企业监护人的这种说法根本就不成立,企业是没有监护人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监事,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
营业执照的监护人是什么?
营业执照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制度的设置,针对的是自然人,即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营业执照上,不存在监护人的问题。
综上所述,企业监护人也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企业监护人的这种说法根本就不成立,企业是没有监护人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监事,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得知,公司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问题,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公司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1、公司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监护人有什么风险
企业监护人也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监护人的这种说法根本就不成立,企业中的一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根本就谈不上所谓的监护人。有些人眼中企业的监护人其实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到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的运营是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营业执照的监护人有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监护人 承担的责任是: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 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 诉讼 。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及义务
法律分析:公司是法人,没有监护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监事,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