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代替其它人向侵权方追责的行为。只有在被代位追偿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或对赔偿请求拒不接受的情况下,原债权人方可申请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当原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债务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对侵权方进行追偿,也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实现权益保护。这种行为就是代位求偿。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求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代位追偿人应当是原债权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其次,被代位追偿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对赔偿请求拒不接受。最后,代位追偿人必须通过法院认可的方式取得原债权,并且在起诉过程中已经充分证明被代位追偿人对原债权的侵害行为。代位求偿一般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但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益保护。如果被代位追偿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那么代位追偿人就不能再行使代位求偿权利。
代位求偿与担保有什么区别?代位求偿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以实现权益保护;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代位求偿中,代位追偿人取代了原债权人行使权利;而在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仍然是债务关系的主体,只是提供了财产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代位求偿相当于代替他人对侵权方进行追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代位追偿人应当具有原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资格,并且被代位追偿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对赔偿请求拒不接受。在实践中,代位求偿可以起到保护债权人权益、加速诉讼程序等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法庭应准许代位诉讼:(一)原告死亡或者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原告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由于债权的转让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变更,权利已经归属于其他人,且该人申请代为诉讼的;(三)原告能够证明在起诉时已经向被告提出过请求,但被告拒不接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
代位求偿适用于哪些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答案】: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是民法理论中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运用。代位求偿权仅仅是求偿权利的代位,即保险人获得的仅是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该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保险人实际赔款数额的限制。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具体表现,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的必然结果。代位求偿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法律制度。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四,代位求偿权一般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给付赔偿金责任后方可行使。
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且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行使的对象是有限制的。保险人只能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权利。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造成的,除非上述人员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否则保险人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原则的形式与注意事项
代位求偿原则的形式
代位原则包含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形式:
一、权利代位-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1.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委付
1.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即为委付。推定全损是与实际全损相对而言的,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的程度,但已无法恢复,或者恢复费用将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这种损失被视为推定全损。委付处理原则正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委付后,被保险人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的赔偿,而不能既获得保险赔偿,又不转让有关权益。
2.委付的要件:
(1)委付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如果标的物全部灭失,就没有权益可转让,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无委付可言。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即委付有不可分性。
(3)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4)委付经承诺方为有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后,保险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
3.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以后,委付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开始全部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与权益相关的义务也须同时履行。代位求偿原则注意事项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处理三方关系时应注意:
1.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失赔偿的,保险人将在赔偿保险金时,相应地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2.即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未与保险人商量,便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5.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难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将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尽量协助保险人,如向保险人提给必要的文件,提给所知道的有关状况等。
代位求偿权名词解释
代位求偿权是指在某些法律制度下,当受害人无法直接追偿损失或权益时,有权要求他人代为追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代位求偿权通常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解释:
1. 受害人无法直接追偿:代位求偿权通常适用于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无法直接向侵权人或责任方追偿。例如,当事人可能因为身体伤势或死亡而无法主动采取法律行动,或者在追偿过程中遇到法律障碍。
2. 代为追偿:代位求偿权允许受害人的代位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受害人本人享有的追偿权利。代位人可以在受害人的名义下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以追求经济补偿或恢复受害人的权益。
3. 代位人的资格:代位求偿权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代位人的资格。代位人可以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受托人或其他特定人员。法律规定代位人的资格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确保代位人有能力和动机为受害人追偿。
4. 追偿范围:代位求偿权通常限定了代位人追偿的范围。代位人只能代为追偿与受害人损失或权益相关的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用、丧失收入、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追偿范围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总之,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律机制,允许受害人通过代位人来追偿损失或保护权益。这一权利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受害人自身无法主动行使追偿权利的情况下。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
1、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
2、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综上所述,代偿请求权和代位求偿权规定是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如下: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该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2、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3、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4、第三人不得为被保险人善意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是指权利人将其应当由被代位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代位人主张,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代位求偿权是指权利人将其应当由被代位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代位人主张的一种民事诉讼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问题,如果相关当事人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受损方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来说,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情况:1. 合同纠纷: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者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受损方可以主张代位求偿权;2. 侵权行为:当他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时,权利人也可以主张代位求偿权;3. 其他:在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代位求偿权也可以得到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偿权只能由代位人代为行使,对于代位人自身受到的损失,还需要通过其他诉讼权利来主张其权益。
代位求偿权的主张是否存在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主张时效期间为二年。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位人无力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之日起计算,但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主张。如果超过时效期间,则无法主张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权利,其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在主张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时效期限等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合法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
1、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
2、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
扩展资料: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