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怎样的(劳务派遣合同法最新规定)
合同法劳务派遣的规定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也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此自然也就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了,当然除了劳动合同法外还存在着其他规定。一、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办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二、如何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由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签订,内容及格式与劳动合同相似。《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三、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什么样的资质呢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务派遣本身也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对此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劳务派遣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律客观: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摘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024劳务派遣新政策
法律主观:
在当今就业形势中,最常见的用工方式就是劳动关系,其次是劳务关系,还有一种就是劳务派遣。2024劳务派遣新规(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1、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双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工资福利待遇:(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作为我国用工方式之一,其法律法规的健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学习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相信以后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一、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二、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遵守一系列制度,例如派遣期限、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应当遵守以下制度:一、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延长一次,但是不能超过两年。如果派遣期限已经到了,但是派遣员工仍然在用工单位工作,那么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器材。三、工资福利: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应当不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注明劳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等内容。五、劳动保障: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员工享受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相同的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怎么办?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予赔偿,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实际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实现劳动力市场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承担的职业危害防护责任,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 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以及 订立劳动合同 的要求。《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是 劳动合同关系 ,但由于劳务派遣是由三方构成,就需要确定明确的用人单位,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应用于这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或者说,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种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二,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与相关责任。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不仅要明确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应有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有关约定事项等,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有了载明上述事项的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明确而具体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有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如下: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总之用人单位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决定与员工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员工不能胜任原来以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员工没有通过试用期的或者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劳务派遣新规定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有?
法律主观: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务派遣的各项规定。例如劳务派遣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等。
法律客观:
法定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如,《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变更的情形出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变更的内容仍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因具备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提出变更原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届满之时也不同意续签的,双方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续签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关知识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三)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五)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这里特别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劳动者是否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