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是(约定管辖后能否向被告所在地起诉)
约定管辖是无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以下几种 约定管辖 的情况会无效: 一、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五、直接约定由__市有 管辖权 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六、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七、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八、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约定管辖是什么意思?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包括:
第一,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无效;
第二,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而无效;
第三,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
第四,因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而无效。
合同无效管辖权约定有效吗
法律主观:
一、合同无效约定的管辖法院有效吗
合同无效约定的管辖法院无效。合同要依法成立生效的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不符合的则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也趋于无效。
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直接约定由某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饰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3.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4.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5.直接约定由某事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6.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 .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 .赔偿损失: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 1 )有损害事实存在
( 2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 3 )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 缔约过失责任 而发生的。这里的 “ 损失 ” 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要依法成立生效的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不符合的则为无效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如下:
1、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3、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4、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5、直接约定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6、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7、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8、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一、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二、违反专属管辖。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五、直接约定由某事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六、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包括:
第一,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无效;
第二,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而无效;
第三,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
第四,因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而无效。
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权的法律条款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对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其也会的那个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其也会的那个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一、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四、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如“若产生合同纠纷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起诉讼法院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五、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无效。如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自行协商解决;(二)向人民调解中心请求协商;(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这样的约定不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管辖确定性原则,也违反了我国《仲裁法》总则有关规定,换句话讲,仲裁前置不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故致约定无效。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七、诉讼前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法院管辖,”而合同的另一方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无效。但口头同意,诉讼后仍然承认,或在法院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的除外。八、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合同双方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属管辖纠纷案件进行协议。《民事诉讼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九、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具体地适用我国《民法典》所成立的经济合同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而其他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均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协议管辖约定被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即使合同无效,也应由合同双方诉讼前约定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约定确被认为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答辩状的法定期限(15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
法律分析:1、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2、 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
3、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
4、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
5、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
6、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约定不明导致约定无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管辖 但没写明签订地 双方都说在自己的地方签订的,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么
属于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如果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受理。提起诉讼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案件具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保险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
1、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2、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3、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4、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5、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6、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约定不明导致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1、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2、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3、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
4、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如“若产生合同纠纷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起诉讼法院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