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它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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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是指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方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属于诺成合同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诺成合同是指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保管合同是不是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不是诺成合同,而属于实践性合同。诺成合同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方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法律分析: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能成立。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借款、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1、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不属于诺成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1、主要的区别有: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诺成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诺成合同的类型有以下:

1、租赁合同;

2、承包合同;

3、运输合同;

4、技术开发合同;

5、仓储合同;

6、委托合同;

7、纪律合同;

8、中介合同。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一、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1、保管合同不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凭证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3、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4、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6、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哪些是实践合同哪些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借用合同、民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寄存合同合同等属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生效,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通常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即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生效。如《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学中,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请举例说明。谢谢

所谓诺诚,即一诺即成之意,已经双方当事人要约承诺一直,合同即成立,比如赠与合同;实践合同,不仅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一定实践行为,比如标的物交付,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民间借贷、定金合同等,以标的物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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