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房屋遗产继承最简单方法)
遗产继承公证去什么地方办
遗产继承公证去被继承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材料;提交被继承人户籍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填写公证申请表;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权公证书怎么办理流程
继承权公证书的办理流程是:
1、准备好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等材料;
2、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
3、公证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给公证书。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需要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人公证须如下条件:
1、当事人需要具备继承权,并且继承已经开始,即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2、申请人提供的文书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印鉴要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真实、合法、充分,公证的事宜不得违法,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与范围如下:
1、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b、证明各类民事合同、协议。包括赠与合同、合伙协议、赡养(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民间借款(还款)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扶养事实、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承诺以及单方出具的担保和保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包括招(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受(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商业活动记录、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