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怎么规定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正确的是)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3、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或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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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主观:
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归责原则包括:
1、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
2、如果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主观:
1、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 侵权行为 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2、 过错推定责任 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 侵权责任 ,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过错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的责任又分为不同的内容,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但是归责的原则是不变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虽然缓和了患者举证责任,也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其应有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其他后果,无助于医学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看病就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遵循了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医疗事故责任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需要履行专业义务和诊疗规范,被害人需要举证证明医疗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医生的过错;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生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但也需要对设备、药品等提供合格保障。
1. 医生职业化要求:医生作为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标准,尽职尽责地维护患者的健康利益。2. 医生过错责任:在医疗服务中,医生需要履行诊疗规范和专业义务,确保医疗安全。如果医生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 医院管理责任: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为医疗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对设备、药品等进行质量控制。如果医院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 举证责任:患者在主张医疗侵权责任时需要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进行证明,并证明医生存在过错行为。
医生可以如何避免医疗侵权责任的发生?医生可以通过遵循诊疗规范和专业义务,认真评估患者的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风险和注意事项。同时,医生应当不断学习和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诊疗水平,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一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特殊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构成医用产品缺陷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分别是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
1.过错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不问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大致如下: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医疗损害中患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医疗损害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如下:
1.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2.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提醒您,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主观:
医疗事故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 民事责任 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 医疗事故 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
法律客观: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人求助于医生治疗疾病,医生也同意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实际上是将医生的责任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示协议的基础上。对于医患纠纷而言,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力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注: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有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时,医疗机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怎么归责
法律主观:
一般 医疗损害责任 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过错推定原则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 无过错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