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政策(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合法吗)
退休政策 退休工人可以返聘吗
现在,退而不休的现象越来越多。很多人达到退休年龄以后,被返聘到原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继续工作。那么,具体哪些人员是可以返聘的呢?在返聘时我们应该注意的事项又有哪些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点返聘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返聘
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而经此延伸出的职工退休制度则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如今退而不休的现象逐渐增多,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被返聘到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此即是现阶段我国普遍存在的退休返聘。
二、注意事项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予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退休人员能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吗
法律主观:
一、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 二、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和受聘的退(离)休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内容和双方其他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然后,送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期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外地单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先征得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绍手续费。外地单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需要续用的 ,应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暂行规定》,(一)原则上由受聘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一般不高于聘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间对提高效益有较大贡献,或者有创造发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给予奖励; (二)退(离)休职工受聘期间,其在原单位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现在为社会保险支付)支付;发生工伤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包括解聘期间工伤引起的治疗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三)各单位聘用的退(离)休职工,按规定办理过聘用手续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费,企业可以从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 依《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的规定,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退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单位招用退休职工应严格控制在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培训专门人才等范围内。严禁聘用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种作业岗位和繁重体力劳动。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约定的照约定办。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政策
一、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金计发办法,其退休费用由财政统发,不再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享受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在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属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年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事业单位合同工退休政策
公安局的合同工退休后的待遇
临时工退休,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计算退休费,不缴纳养老保险,没有退休费,根据你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费就越多。
机关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工资的问题,合同工怎么领取退休工资?
合同工公司会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工资参考养老金相关政策。
合同工退休档案中必须具备哪些手续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版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权)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4)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医院是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我市精神分裂症专科医院是市新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东莞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合同工在政府机关工作退休后有没有退休补贴
这种情况现在极其普遍,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前的老同志,都属于你说的后者——带编制的zd员工,一般没有合同。近几年及以后新招录的正式在编职工,入职时都要签聘用合同。两者在工资上不会有区别,毕竟都是正式在编的职工,都按照国 家或单位回的规定发放工资及福 利,并且在同样的标准下进行晋升。区别在于,老职工更稳定,并且一些事业单位允许老职工退休后退回机关,享公 务员的退休待遇,人 事档案一般答由上级主管机关保管。新职工相对没有那么稳定,并且退休后都是社会统筹,人 事档案一般由本单位保管。当然,新职工虽然签合同,但是一般合同到期后都会续聘,所以虽然相对不稳定,但其实也还是蛮稳定的
单位临时合同工什么时候可以办理退休
按照人社部门规定,一般是保险最低连续缴纳2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我在国企上班是合同工上了六年班45岁她说50岁就要退休了我该怎么办了那还是?
目前来说国企一般女性基本上是50岁退休的,而且不管合同工还是编制内的基本退休年龄是一样的,除非有返聘的情况,所以你要做好心理准备,但是如果不想退休,现在不是有延迟退休的计划吗,不知道你能否赶上,如果赶上了那也不是问题了对吧
合同工退休,企业应不应该有经济补偿政策?
个人认为,企业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合同并未到期,就提前中止了,新专劳动合同法属是2008年5月出台的,按新法规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每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至于你父亲以前的工作几年的时间,是不是应该补,是由以前的法律来解释。2008年以前如果合同自动到期,是不补的,08年5月后如果新签的合同,没有到期,是要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规定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录取已退休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
1、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根据社保局的规定,该类员工无法参保;
2、如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无法按工商程序办理,同时员工的医药费,需企业友好协商,但无需企业全额支付;
3、如遇见纠纷属民事纠纷,非劳动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录取已退休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
1.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根据社保局的规定,该类员工无法参保(社保机构停止参保)
2.如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无法按工商程序办理,同时员工的医药费,需企业友好协商,但无需企业全额支付。
3.如遇见纠纷属民事纠纷,非劳动法范畴。
二、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用工还是劳务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已经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用工人员。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的规定,如企业与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已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企业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根据税法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单位聘请退休返聘人员是否还需缴纳统筹部分社保?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如果不是国家统计局文件明确规定的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都应该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聘用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录取已退休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
1、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根据社保局的规定,该类员工无法参保;
2、如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无法按工商程序办理,同时员工的医药费,需企业友好协商,但无需企业全额支付;
3、如遇见纠纷属民事纠纷,非劳动法范畴。
一、办理退休手续需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复印在A4纸上),
2.照片1张(一寸/两寸、彩色/黑白均可),
3.农行卡复印件一份(复印在A4纸上),
4.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清本人所选择的社保发放养老金银行,个人退休后联系电话。
5.如有获得市以上级别奖项的,请提供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退休手续需填表格
1.《退休审批表》三份。“单位意见”处由部门领导签字,盖部门章。
2.《教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单》一份。手续单上所有部门盖章。
3.《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一份。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委领取并填写,街道盖完章后交人事处407室。
三、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1、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预约,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