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什么不同
请回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实施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鉴定结论的效力不同。根据查询健康网显示。
1、实施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进行。
2、鉴定结论的效力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或其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仅可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律师遇到很多关于文题的咨询,包括当事人、很多非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内的,不清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也不清楚鉴定结果的赔偿标准,今天来给大家释疑一下。
首先明确一下两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存在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进行不恰当的诊疗活动。
两者既有很大的相同点,又有很大区别,相同点都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区别主要在于医疗事故必须根据损害结果来认定,而医疗过错不需要看有无损害结果。不过总结为一句话,医疗过错是医疗事故的前提,医疗过错产生了满足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医疗损害就是医疗事故。
然后,了解一下两者如何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过错鉴定,但适用于不同的地方。
众所周知,处理医疗纠纷既有行政机构又有司法机构,还有医调委等半行政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及各地司法局设立的医调委,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来居中调解医疗纠纷,引用的法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2002年颁布的;而人民法院是根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果来判决医疗纠纷案件,引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
那么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在被引用呢?这是因为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能提供法律依据。
所以,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卫健委或医调委居中调解医疗纠纷时,就必须通过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被申请机构是医院所在地的市医学会,当事人如不服鉴定结果的,可再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起诉通过法院解决医疗纠纷的,那就通过法院申请委托医疗过错鉴定,被鉴定机构为司法鉴定中心,一般来说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都会采纳鉴定结果,当事人有异议重新申请鉴定多不被法院支持。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不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不建议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强烈建议通过卫健委或法院共同申请,否则费时费钱,还不被认可。
其次,已行医疗事故鉴定,仍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起诉后如何判决?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医方会根据结果提出赔偿方案,但患方仍有不接受赔偿方案的可能。如果患方起诉后,法院如何判决呢?如果双方都不再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院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判决,但赔偿标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但该《解释》的极少数地方的伤残等级与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能还需重新进行一次伤残鉴定,例如子宫全切的伤残等级不一致);如果双方或一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院应当支持,并根据鉴定结果判决,此时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接着,两者是否都应当赔偿?
认定为医疗事故后,赔偿是肯定的,因为存在不应当的医疗损害;但认定医疗过错不一定有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必须存在过错导致的损害,即要求损害和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有赔偿。如果既有过错,又有损害,但两者无因果关系,则没有赔偿,例如,护士给病人打错了药,本来要注射葡萄糖维生素c组补液,结果注射的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最后病人死于肺部感染导致的呼吸衰竭,那么即使有过错,也无赔偿。
再有,如果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何调解结案?
如果严格按照前文最高法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来赔偿,那么标准应该只有一个,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很多医院、医调委、卫健委仍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赔偿标准来赔偿,因为其比照的也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是根据一般人身损害的来赔偿,两者有不相符的地方,例如极少部分的伤残等级。律师认为,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时的赔偿方案应当基于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来协商,因为这样才更公平,所以,只要损害结果没有差异或伤残等级达成一致,仍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来协商赔偿方案。
最后,两者的费用与耗时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有行政机构的介入,收费低,耗时短,一般鉴定费1000-4000元不等,耗时大概1个月左右;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则非常昂贵,大多8000-20000元,耗时多超过半年。所以,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在诉前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能省时省费,但一旦起诉,只能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过我认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可能受干预更少一些,公平性更强一些。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非专业领域律师难以胜任,其中涉及过错初步认定、纠纷解决方式、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听证会陈述、鉴定结果分析、赔偿方案计算等等,都需要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所以,医疗纠纷案件,请该领域专业律师代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何区别
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但医疗过错鉴定只能由人民法院申请;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需要法学会的鉴定确认。
华律网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如果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却存在医疗过失的话,那么可以按〈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何区别?
1、医院是否存在责任,需要经过专家鉴定进行认定。而专家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在,有充足的病历等资料前提之上。建议患者积极复印以及封存病历。
2、一般来说做医疗过错鉴定对患者似乎更公正一些。
3、但医疗过错的鉴定,是一次鉴定;简单的说,一次鉴定定结果。而医学会的鉴定分为市级和省级医学会两次鉴定。甚至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的鉴定。
4、鉴定费用一般在2000——5000元不等。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就是在医疗活动中,相关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不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地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医疗过错就是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因为医方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情形;
2、适用法律上的区别。
3、鉴定的区别。对于医疗事故,主要是由医方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赔偿标准的区别。
4、赔偿标准的区别。
医疗事故分别是哪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法律依据不同,鉴定程序不同,鉴定结论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的区别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常讲的“事故”鉴定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过错”鉴定主要审查其是否有“过错”,直接为诉讼服务,是一种诉讼活动。
二、“事故”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过错”鉴定是为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三、鉴定的启动不同:“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争议双方当事人,“过错”鉴定的启动权在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四、主体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过错”鉴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五、责任方式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的名义出具鉴定书,专家不署名,责任不道人,有点集体负责制但谁也不负责的意味、;“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要在结论上签名或盖章,如有不同意见要注明。
六、证据要求不同:“事故”鉴定中关于证据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较为宽松,实践中时有涂改、毁损、遗失情况;“过错”鉴定大多在诉讼环节,相对严谨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鉴定虽不在主体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审“儿子”的鉴定了,但审查时仍侧重于对其违法性的审查,首先看其有无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有点上对下的“纵向”审查;“过错”鉴定是从民事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出发,可理解为更多是“横向”审查。
八、范围不同:“事故”仅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而司法鉴定(不单只“过错”鉴定)可为民事赔偿、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依据,范围要广。
九、从两者内容看:“事故”鉴定主要审查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过错”鉴定则是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认定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有时还会对过错的参与度做出界定,直接为民事诉讼服务,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直接依照过错鉴定的结论确定责任,特别是有参与度比例的鉴定结论,直接就可依照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有点儿象老交法施行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照搬即可。
十、诉讼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其作为证据,也可以否定这种鉴定结论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
十大主要区别应该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孰优孰劣。如果想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纠纷处理结果,就应尽可能地跳出对方的影响范围,向其“老子”告状,“老子”未必不护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