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法律后果(申请再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再审推翻原判决的后果
法律分析:再审对法官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考核。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来启动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故意不上诉而申请再审会怎么样
故意不上诉而申请再审,法院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能提供客观上导致不能行使上诉权利的合理理由,是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助的行为,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导致的侵权后果。未经上诉申请再审的,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法院可以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的法律后果
法院如果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会导致提起再审。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时,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法院如果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会导致提起再审。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时,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故意不上诉而申请再审
没有上诉能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不服的,不管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申请应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一、人民法院对哪些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1、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2、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等情况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
4、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司法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定案有错误时如何处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法律不仅规定对申诉人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而且对司法机关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如何纠正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就是说本法院的院长对于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案件认定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引用刑法条文等确有错误可以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案重新审判,院长个人无权决定案件的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也有权指令其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也可以自己直接进行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是它的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提起抗诉,只能向它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程序
1、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加原来审判的人员应当回避,这样可以避免先入为主,排除原办案人员由于个人考虑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解决,也消除当事人存在的可能对原审判人员不信任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公正判决。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理,本着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属于冤假错案,要纠正,要平反,属于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属于原判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2、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上诉的条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裁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二审法院院长经审判委员会提起的再审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等,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